第一条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的监督管理,规范全市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等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遵循公平、规范、随机、均衡的原则。
第三条抽查对象为辖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和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信息的个体工商户。已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不列入抽查对象。
第四条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全市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的抽查工作,结合各辖区年报实际,按照不低于个体工商户总数3%的比例,根据个体工商户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抽查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的有关专项工作,以及我市个体工商户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定向抽查的,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抽查工作。
第五条抽查内容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和以纸质方式报送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信息。
第六条市工商局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并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抽查名单,名单生成后通过金信网西安市工商局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按属地监管原则,分派到各工商分局、各县工商局(以下简称各分县局)。
市工商局可以委托各分县局确定抽查名单,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开展跨辖区检查工作。
第七条各分县局应当依据市工商局分派的抽查名单,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辖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的抽查工作,并按照辖区将名单划分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辖区工商所根据抽查名单,采取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抽查对象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各分县局在11月15日前向市工商局上报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各分县局可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在本辖区内组织检查人员开展跨辖区检查工作。
第八条抽查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应检查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是否真实,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工商所可依法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条工商所对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并由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一条工商所依法开展检查,个体工商户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接收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行政许可证明、场地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遇到抵触的个体工商户,检查人员要加强相关法规规章宣传,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引导个体工商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个体工商户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要如实填写《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企业名单》并留取相关证据,《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企业名单》与《抽查结果公示表》中检查时间应一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在接受检查时出现如下情形两次,意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接受和阻挠妨碍询问调查的;
(三)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
(五)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抽查结果分为正常、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抽查结果应在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统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工商所经检查未发现个体工商户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个体工商户的公示信息中,标记为正常。其中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的,按照《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处理。
检查中发现个体工商户党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不作为标记经营异常的依据。
抽查检查结束后,由工商所负责编制《抽查结果公示表》上报并备存。各分县局负责抽查结果的收集汇总。
第十五条抽查工作所产生的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并存档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抽查文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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