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就被保全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
而将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提前到判决生效前实施。
在目前司法操作中,有财产保全的债权等同于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可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司法实践的作法一致,
但目前并无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优先于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受偿,
故还存在制度规定的缺陷,应当予以弥补。
一、诉讼保全的时效是多久,诉讼保全的解除方法是什么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保全的解除方法是: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二、债权保全期限
保全到期债权是有时间的限制的,对于保全到期债权的时限问题,存在着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到期债权既然是已经到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表现形式为货币数额形式,且数额确定,
执行不超过六个月的保全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到期债权虽然是债权人已经可以行使的债权,债权人收回债权的难易受不特定因素的影响较大,执行不超过二年的保全期限。
第三种意见认为,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同时也设定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等保全错误时的补救措施,对保全设定期限,既不利于保全制度设立目的的实现,没必要对其设定保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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