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7:13 250 人看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局拟定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局2004年2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规范在宁各类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的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按照科教兴市的战略要求,积极支持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对高等学校发展用地,既要积极保障,同时又要合理控制新扩建高等学校用地规模,节约使用土地资源。

二、新扩建高等学校选址和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统一管理。

三、因办学需要确需异地扩建、新建的,规划布局上必须按照“三集中,一疏散”原则,在规划的仙林大学城,浦口、江宁高校集中区进行选址建设,在上述地区之外,原则上不再新设高等学校校址。异地扩建、新建校区的,其用地规模必须由规划、国土部门按项目有效批准文件确定的办学规模及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1992年《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进行核定。核定用地规模时,应对高等学校新增用地与原校区用地(含学生及未实行房改的教职员工宿舍区)进行统一计算。分期建设的应分期供地,分期建设规划用地预留期限不得超过5年。严禁虚报办学规模,盲目圈地。

四、高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学发展需求统筹安排新、老校区功能布局,规划新校区总图报批时必须同步提交原有校区用地功能调整方案,由市规划部门审核备案。原校区用地不得转作经营性开发和住宅建设。原有校区用地性质确需调整,必须符合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按规定上市。原有校区土地按城市总体规划需安排城市市政、公益设施建设的,应服从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具体由规划部门确定红线,由市建设部门与学校签定依法补偿协议(意向)。具体实施可根据市政及公益设施建设时序分年度兑现。

五、新、扩建高等学校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室、体育、学生宿舍、食堂、科研、办公、医院、图书馆等非经营性用地,以划拨方式进行供地,其它用地应实行有偿使用。大学城、大学集中区内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出让。经批准的教育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严禁以办学为名圈占土地建设教职员工住宅或进行房地产开发。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在方案审批及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规范管理。

六、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征地拆迁成本和前期开发成本供地。自2004年1月1日起新审批的高等学校用地的供地价格必须经国土部门测算或经评估后报市政府审批。此前已签土地补偿协议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新校区用地,供地价格低于征地拆迁成本的,由用地单位和所在区政府按有关政策妥善处理。不得克扣、拖欠应付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安置经费。

七、新增高校用地及建设所有市权建设规费及土地出让金必须按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缴纳,纳入市财政、建设资金收支管理。

八、国土、规划部门要对近年来已审批的新建、扩建大学用地进行一次清理,对手续不完善、超标准用地、擅自改变教育用地性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要予以纠正。清理工作于04年4月底前完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1: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等部门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土地执法结果提出的建议,市房地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市农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处理违法用地问题的意见市人民政府:1996年9月召开的全市土地执法检查动员会议,要求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来的土地执法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是清查1993年至1995年各类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问题。据土地变更调查统计和土地执法检查初步汇总;在此期间,全市非农业建设各类违法占用耕地约十多万亩。违法行为主要是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审批、以耕(地)报非(耕地)和未批就占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评议意见》中提出的处理建议,我们会向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政府农林办等有关部门研
    2023-06-10
    199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并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五月七日关于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的通知》(民发[2001]198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我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01]43号)精神,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示范活动的目标和任务(一)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目标是:今明两年以市区为重点,创建一批社区建设示范区、示范街道和示范社区,到2005年,全市所有区县、街道、社区基本达到中办发[2000]23号文件规定的工
    2023-04-22
    111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关于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规划与土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当前,各区政府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许多重大项目纷纷进入我市,形成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良好局面。这体现了各区在实施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中的重大进展。但不容忽视的是,有些区政府在招商引资、引进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时,不及时与市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在没有规划许可和土地使用指标的情况下,与投资商签订土地出让和项目安排的协议或意向性协议,违规向开发商承诺规划条件和土地价格,导致引资项目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严重影响城市建设合理有序的发展,有的甚至竞相压价,恶性竞争(在部分工业园区中,引进工业企
    2023-06-10
    383人看过
  • 关于批转市国土局《张家港市农村房屋预拆迁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农工商总公司,常阴沙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各党委(总支)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制定的《张家港市农村房屋预拆迁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五日张家港市农村房屋预拆迁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张家港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66号)和《张家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张政发[2003]63号),结合实施《张家港市农村房屋预拆迁实施意见》(张政发[2004]78号)的实际,现明确如下补充意见:一、市区杨舍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实施预拆迁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村村民,其区位补偿金按应享受宅基地每户135平方米计算,每户定销房基本面积按94.5平方米计算,享受定销房安置价,超出面积按市场价结算。二、市区杨舍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的地区实施预拆迁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农村村民,采取拆迁定销房安置的,每户按94.5
    2023-06-10
    445人看过
  • 批转市水利局关于秦淮新河两岸土地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秦淮新河是我市开挖的一条防洪、灌溉、航运综合利用的河道。这项大型水利工程国家投资八千万元,征地一万四千亩。其中一万三千亩成了河道、堤防和护堤护河地,尚有约一千亩土地可供利用。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有许多单位要求在新河两岸兴建有关工程设施。为了管好用好秦淮新河,现对秦淮新河两岸土地提出以下管理意见:一、秦淮新河两岸河、护堤线范围:有堤防的从堤脚向外三十米,有堆土区的从堆土区内肩向外三十米。在此范围内的土地一般只能绿化,不得兴建任何工程建筑设施。二、护河、护堤线以外土地的使用须先经规划部门同意,然后向市秦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处提出申请,由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才能与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向市秦淮河河道堤防管理处一次性交纳土地建设补偿费。土地建设补偿费标准:护河、护堤线范围以外的土地,永久性占用,每亩一万五千元;临时性占用,每日每平方米零点一元。如确因建设需要使用少量护河、护
    2023-04-22
    227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淮安市高教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浦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淮安市高教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二年九月十八日关于淮安市高教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二OO二年九月)为顺利推进市高教园建设,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统一征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02]4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市高教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征地的补助和补偿因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补偿费的标准,按照市政府淮政发[2002]48号文件的规定计算。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补偿费一次性按规定结算给所有权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可专户储存在市财政,由市城市资产
    2023-04-22
    246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关于解决我市市区无地农民撤级转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妥善解决本市因建设征用耕地而形成的部分人均耕地低于0.1亩的无地、少地村组农民撤组转户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国土管理局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市国土局研究制订了“关于解决我市市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转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解决我市市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实施意见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认真稳妥地解决好由于建设征用耕地而形成的人均耕地低于0.1亩的无地、少地村组农民撤组转户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国土管理局关于解决省辖市城市郊区无地农民撤组转户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27
    2023-06-10
    473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规范加油站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市经发局为规范我市加油站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9号)、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加油站网点布局与用地审批衔接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5]8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有加油站用地的实际,现提出如下管理若干意见:一、凡已建、新建加油站应取得市经发局批准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资格,方可办理加油站用地手续。二、已建加油站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处理(一)符合《厦门市公共加油加气站布局规划》,且具备经营手续的,责令补办土地协议出让手续,并按政府确认的市场评
    2023-04-22
    238人看过
  • 批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市场管理,提高客运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南京客运市场新秩序,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现对加强客运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制定城市客运交通发展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制订城市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市市政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编制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市建委、规划、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加强客运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其与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公共场所建设同步进行,同步使用。市客管部门应参与客运场、站的布局和规划,并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安排城市客运交通行业中经营形式和交通工具的发展与调整。二、坚持和完善客运市场有偿使用制度要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客运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客运车辆的发展由市有偿营运管理办公室根据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增长,任何部门
    2023-04-22
    443人看过
  •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无锡市规划局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根据《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绿化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1]36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优化城乡生态环境,提高现代化特大型城市环境品位,现对加强锡山、惠山、滨湖区(以下简称新设区)主要道路两侧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新设区在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未成立前,原规划管理部门应继续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对辖区内、特别是道路两侧的规划管理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二、太湖大道、锡北路、盛岸路延伸段(石门路至钱胡路)、环湖路、高速公路出入口道路、中心城进入各风景区的主要道路两侧红线外各50米,其它主次干道两侧红线以外各30米范围,为绿化和环境建设规划控制用地。三、
    2023-06-10
    183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关于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资金管理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2004年12月28日)为进一步理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规范市辖各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4]111号),现就市辖各区(海曙、江东和江北原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出让及资金管理仍执行原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资金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行计划管理,各国土资源分局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土地供应总量控制、结构合理的原则,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土地出让计划应按房地产开发类
    2023-04-22
    154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产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清查处理擅自转租公房的意见》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近年来,一些承租我市直管公房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将所租房屋转租、转让、分租,严重侵害国家权益,破坏了正常经济秩序。根据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8)建房字第170号联合文件“单位和个人租用的房地产,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承租人如需利用承租的房地产与第三方合资经营、联营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应先征得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的有关规定。现对转租公房从中牟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处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根据“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并不得牟利”、“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公房管理规定,凡未经房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所承租公房以各种形式转租、分租、转借、转让、兑换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者,予以取缔。二、被取缔的转租单位不得继续收取非法收入,其原定协议租金在未清查结案前暂由现
    2023-06-10
    212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关于调整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关于调整土地年租金标准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二○○二年六月近年来市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入不断加大,尤其是旧城改造、新区建设投入更大,城区土地不断增值。按照投入与产出成正比的客观经济规律,政府应得的土地收益(包括出让金、租金等)应适当提高。自《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物价局、国土管理局〈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999〕106号)下发以来,我市的土地市场建设日臻完善。宁政办发〔1999〕106号文规定的年租金标准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的请示的通知》(苏政办发〔1998〕50
    2023-06-10
    251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对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局《关于对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对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实施意见(市国土局一九九八年七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土地管理局、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为了规范房屋产权交易,确保政府的土地收益,认真做好对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人应当持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售房契约、房屋所有权证和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到所在市、县国土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售房单位统一办理购房职工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二、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单位或个人购买用行政划拨土地建设的广厦(安居)工程住房(以
    2023-06-10
    144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算行政法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8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教育部制定并公布施行的行政规章,属于广义的行政法。
    • 最高法关于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的意见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12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最高院关于审理土地纠纷的意见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2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
    • 哪一类土地征地是市政府批准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9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无论任何项目占用农民土地,都需要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一般是省政府批准,如果面积较大还需要国务院批准,并且批准之后,政府应该进行公告,告知被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一般征地按照河北省政府制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如果政府没有进行公告或没有按照省政府标准补偿,则有可能属于未批先占的违法占地行为,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征地。 更详细问题电话联系土地专业邢律
    • 市政府关于宿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05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