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09:14 394 人看过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含“三资”企业),向境内外销售(含预售)商品房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开发企业境内预售商品房,必须完成商品房建设总投资的20%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方可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预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第四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营业执照;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四)计划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图、出售商品房总单元数、总建筑面积、各单位的单线平面图;

(六)已完成建设总投资20%以上的证明;

(七)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

第五条开发企业已竣工的商品房内销,几未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企业须持本规定第四条(一)至(五)项规定的证、件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第六条开发企业向境外销售商品房(含预售),必须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领《商品外销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的,还须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同时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已竣工的商品外销,开发企业须提交本规定第四条

(一)至(五)项规定的证、件申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规定外销的商品房不得转为内销。

第七条申请办理《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交相应证明: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向境外销售的;

(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向境外销售的。

第八条开发企业须将许可证悬挂在售房场所,否则不得销售;在国内外发布售房广告的,须载明许可证的号码。

第九条经批准销售(含预售)的商品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者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竣工商品房和预售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登记、鉴证和交易手续。购房者须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凭交易证明到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商品房在预售期间转让的(含外销),由转让双方凭经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转让交易手续,原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开发企业不得为预购房者办理更名。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的商品房,许可证分期发放;单体项目的商品房,许可证一次性发放。开发企业申领许可证时,须交纳抵押金。房屋销售完毕的,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收回许可证,返还抵押金。

第十二条已取得售房许可证的开发企业,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定期公告。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的开发企业,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责令其停止销售、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其许可证,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4日 08: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长春市房屋互换居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方便职工就近上班,以利于生产和工作,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开展跨行业、跨单位职工互换房屋是可行的。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中央、省的驻长单位及市属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互换工作,均依本办法管理。但军事单位、保密单位、大专院校教学区、工厂企业生产区的住宅和各有关单位的专家、教授或高级干部的住宅,不对外互换。第三条房屋互换,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自愿互利、合理用房、经过批准的原则进行。第四条无论单位或个人换房,均须到长春市房屋互换站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第五条房屋互换的范围:(一)市房产经营公司直管公房(以下简称直管房)住户之间的互换;(二)各单位自管房与市直管房住户之间的互换;(三)单位与单位自管房住户之间的互换;(四)私有产户与市直管房之间的互换;(五)单位工商用房(包括办公用房)与单位承租的市直管工商用房之间的互换;(
    2023-06-10
    476人看过
  • 长春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我市社会主义劳动秩序,保障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劳动监察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用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与以上用工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行为。属于劳动安全、矿山安全与卫生、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劳动监察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劳动者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第五条市、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由同级编制委员会确定。第六条市、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2023-08-17
    216人看过
  • 长春市就业训练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训练管理,全面提高劳动素质,发展职业技术培训,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就业训练是指根据用工单位和失业人员的需要进行的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及从事就业训练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就业训练单位)、用工单位及要求就业的失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是就业训练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就业训练管理中具有下列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的就业训练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二)制定和落实就业训练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查认定各类就业训练网点和劳动技能训练班资格。(四)实施对就业训练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五)对就业训练结业生进行考核和颁发证书。第四条就业训练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劳动者,综合开发城乡劳动力资源,为失业人员就业创造条件,
    2023-06-10
    484人看过
  • 长春汽车贸易城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春汽车贸易城(以下简称汽贸城)的建设和管理,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汽贸城是集整车贸易、零部件贸易、销售服务、汽车科技、经贸洽谈、旅游观光、文化交流于一体的国内大型综合性汽车贸易市场。第三条汽贸城地处我市正阳街西侧高压线路以东、长春纺织厂宿舍以南、普阳街以西、东风大街以北的区域,占地面积约30公顷。本规定适用于汽贸城的建设和管理。第四条汽贸城建设应贯彻以发展汽车及汽车配件贸易为重点,并积极发展为汽车贸易服务相关产业的原则,促进长春经济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长春汽车贸易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汽贸城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享有市级管理权限,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汽贸城的总体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汽贸城内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规范和监督汽贸
    2023-06-10
    290人看过
  • 长春市综合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项目第三章管理范围和业务程序第四章原则与政策第五章收费标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赵紫阳总理关于“开办有领导的劳务市场”的指示和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强劳务市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务市场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是在国家劳动计划统一指导下进行劳动力交流的场所。通过市场机制,进一步搞活用工制度,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和城市综合治理,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增强企业活力,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第三条劳务市场的各项交流活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第四条长春市劳动人事局是综合劳务市场的主管部门,下设综合劳务市场管理处,负责劳务市场的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市劳动服务公司代管。第二章业务项目第五条为用人单位招工和待业人员就业提供服务。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新工人,可直接进入劳务市场,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供需双方见面,直接洽谈。第六条为
    2023-06-10
    74人看过
  • 长春市城镇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调动全社会力量,缓解就业矛盾,满足城镇待业人员的就业需要,稳定社会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我市城镇所在地机关、团体、部队及企事业单位,均依照本规定实行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三条市劳动局是实行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就业指标确定,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第四条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在国家“三结合”就业方针的指导下,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共同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第五条就业工作目标管理采取签订《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形式,由各部门、单位与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各部门、单位再与所属单位签订。《责任书》签订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第六条《责任书》期限为一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和终止。第七条《责任书》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签订双方可以变更或终止:(一)国家有关政策重
    2023-06-10
    333人看过
  • 福建省制止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和价格构成,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凡在福建省境内开发经营商品房的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和投资方式,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市场价销售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第四条销售商品房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规定。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所有商品房均应挂牌标价销售,挂牌标价应写明销售房屋的座落位置、地点、交易时间、建筑结构、规格、面积、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商品房销售成交价格即商品房销售现货合同价格或预售合同价格不得超过明码标示的价格。第六条商品房销售应实行一次性定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在销售合同
    2023-04-22
    298人看过
  •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暂行规定
    经1998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1998年2月26日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推进住房屋商品化进程,拓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渠道,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定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适用本规定。实行房屋安置的,适用《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货币安置,是指拆迁人依据本规定,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安置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一种方法。第四条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春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安置方式的确定,应当遵循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协商的原则。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市政、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拆迁房屋的,实行货币安置。第六条安置货币的计算公式:被拆
    2023-06-10
    67人看过
  • 长春市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图为焦-瑯副局长踏查普通公寓样板房并与市国资委副主任辛*兰等领导进行探讨图为焦-瑯副局长踏查高层次人才公寓样板房并听取相关情况汇报人才公寓租住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缴纳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各类费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合同期满后,租住人应按限期腾退住房。用人单位集体申请的人才公寓只能本单位人才租赁使用,用人单位应按照租赁条件,严格把关,并认真接受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如发现挪作他用、长期闲置或降低租用标准的,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租赁协议并收回住房。人才公寓租住人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住房:(一)租住人已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住房的;(二)调离市区,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3个月内未在市区重新就业创业的;(三)在市
    2023-05-29
    424人看过
  •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暂行规定全文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社会监督,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加快推进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预测绘。预测绘成果应经房管部门审核。第三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开发企业应办理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用户认证(包括管理者类、销售人员类和投诉处理人员类)手续。第四条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网签系统公示下列信息:(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发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项目名称、坐
    2023-06-05
    209人看过
  • 昆明市商品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加强商品房交易,维护房地产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取得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资格的各类公司(简称“开发企业”),为销售而建盖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含统建房和搬迁房)。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和经营的地方各类开发企业,不论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军队企业建盖的对社会出售的商品房,除遵守《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外,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涉外商品房交易,除国家政策、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商品房交易业务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商品房交易业务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第四条昆明地区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合法场所是经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昆明市房地产交易所和市属各县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地产交易所对五华
    2023-04-22
    378人看过
  • 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标题】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商品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以下简称“专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和杜绝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以及侵犯他人专利等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发行,保护自身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服务。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外观、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或商品广告内容等涉及有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专利标志或其他专利用语的商品的商业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其他
    2023-04-23
    140人看过
  •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的标价行为,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经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批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现将《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同时在南宁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www.nnpn.gov.cn)上公布,请贯彻执行。附件:《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南宁市物价局二○○七年七月十九日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
    2023-04-22
    288人看过
  • 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是市、县(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长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城区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规划工作。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的经费(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经费和城市基础测绘经费等)应当纳入城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第五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第六条编制城市
    2023-06-10
    189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是如何规定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05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暂停该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 长春市商品房赔偿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8-04
      商品房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
    •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3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城区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市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工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 商品房销售有必要审批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5-06
      商品房预售或现售,需要相应的审批,一般称为五证。 如果没有达到预售要求标准,缺少相应的审批手续,时不能预售商品房的。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
    • 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在本市建成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