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设立公司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其他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3、公司章程
章程需投资各方盖章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0、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②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变更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协议》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被授权人为拟设立公司的,毋须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申请书(表格)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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