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定强奸罪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11:02:18 79 人看过

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通奸行为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

一、强奸罪的定义有哪些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国将未满14岁女孩视为幼女,不论在国外还是我国,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或非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事件屡见不鲜。那么我国对待幼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确认幼女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自愿,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则以强奸罪判处(从重处罚)。如果幼女是自愿的,那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为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由双方父母进行教育即可。

2、已成年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那么即使是双方自愿也以犯罪处理(一般以强奸罪判处)。

3、其次要判断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是否知道其真实年龄。如果有充足的理由不知道,例如幼女身体、心里发育成熟超出同龄水平并声称自己并非14周岁或以下的幼女,那么我们一般不认定为强奸罪。如果行为人应该知道或知道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女子为幼女,那么如果行为人年满16周岁,在判处中一般就以强奸罪判定。这里的“应该知道”我们可以举个例子,例如该名女子身材明显处于幼龄阶段,或者其谈吐明显为不满14周岁等。此外,对于年龄不满12周岁的少女来说,不论其身体、心智发育如何,我们都直接认定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为“知道”该女性为幼女的事实。

二、与未成年谈恋爱怀孕算犯法吗

与未成年人谈恋爱怀孕是否违法,具体如下:

1、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与其发生性关系,且怀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强奸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无论双方还是一方是自愿;

2、对于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自愿发生性关系,且怀孕,则不属于违法行为。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要件,须违背妇女意愿;

3、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强奸罪的犯罪界定:

1、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2、强奸罪的本质,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3、行为方式,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

综上所述,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与其发生性关系,且怀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强奸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无论双方还是一方是自愿,对于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自愿发生性关系,且怀孕,则不属于违法行为,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三、猥亵和强奸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

(2)、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可见,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3)、客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而强制猥亵罪是指性交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但并没有性交动作。

(4)、主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强制猥亵罪是性交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强奸罪有奸淫妇女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7日 22: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诬告陷害罪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情]1995年9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在经营黄金首饰交易过程中,被一名外省人骗走交易款3400元。黄某随即骑车到某县城关的公共场所寻找作案者。当天10时许,黄在某县客车站的候车室看到乘客水某像作案者,即坐在该人旁边与之攀谈。谈话中,黄某认定此人就是骗走交易款的人,欲向公安派出所报案,又觉得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便拿出自己带在身上的一张自书的记有黄金重量、价格的纸条,趁水某不备之机,塞进水某的行李袋中,而后叫人帮助监视,自己赶到城关公安派出所报案。民警接到报案后,随同黄某到车站将水某带回派出所审查,并从水的行李袋中搜出黄某塞进的纸条。水某在被审查中,一直说明自己当天上午9时30分以前没有外出,更没有向黄某购买首饰。此时在场的黄某也发现自己认错了人,此人并非骗财者。但黄为了掩盖自己的过错,即将错就错,仍然指认水某就是诈骗者,导致水某被收容审查3个多月,违心地承认有诈骗行为,交出人民币3
    2023-06-11
    220人看过
  • 正确适用治安传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治安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治安案件事实,依法责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于限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执法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了传唤的种类和适用对象、适用方式,但在实践中,传唤的适用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在—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关于治安传唤的适用主体治安传唤是—种带有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具有通常的法律约束力,因而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传唤。但实践中,公安机关,特别是—些基层派出所,他们或者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或者由于怕麻烦、图省事的原因,让保安人员、联防队员或治保会成员去传唤当事人,甚至由他们强制带到公安机关,还有的用打电话、捎口信的方式进行传唤,这种做法严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应当予以及时纠正。二、关于治安传唤的适用对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
    2023-06-11
    469人看过
  • 聚众斗殴罪认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准确把握聚众斗殴罪中“众”的含义三人成“众”,“聚众”就是“纠集三人以上的行为”(2)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亦成立本罪(3)三、聚众斗殴的着手既遂标准刑法学界对聚众斗殴罪的着手、既遂问题争议较大。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一、什么是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客体要件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2)客观要件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
    2023-03-25
    79人看过
  • 罪行认定-----认定行贿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行贿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其关键还是看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2.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行贿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则既可以由自然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2)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罪行认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行贿罪的罪行认定认定行贿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行贿罪与馈赠礼物的界限其关
    2023-08-17
    374人看过
  • 正确认定爆炸罪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认定爆炸罪要注意问题:对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是否认定爆炸罪是危险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爆炸行为,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
    2023-07-05
    139人看过
  • 强奸行为的犯罪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强奸)。(一)强奸幼女问题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同一个幼女发生性关系(未满十四周岁),不管该幼女是否自愿,强奸罪都成立。这里所谓的幼女,是指刑法里规定的、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女性。其立法法理是︰幼女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行为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幼女实际上同意与他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即不被法律承认,与该幼女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023-06-11
    71人看过
  • 认定窝藏、包庇罪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藏、包庇的犯罪主体问题窝藏、包庇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包庇犯罪的人的行为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独立构成窝藏、包庇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犯罪分子在犯了罪以后,往往自行隐避或者毁灭、伪造证据,逃避司法机关的搜查、追捕,虽然说这种行为也必然妨害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其实,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仍然包括在行为人先行实施的行为所构成的要件之内,不具有单独评价意义,只有当行为人后续实施的行为不能为先行行为构成的犯罪所包括,才具有重新的评价意义,构成新的犯罪。(2)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犯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相互窝藏、包庇的,不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而应按共同犯罪处理。2、窝藏、包庇罪的犯罪对象问题我国现
    2023-03-20
    171人看过
  • 有关强奸罪的法律问题:性侵与通奸的认定与处罚
    区别:(1)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以强奸罪论处。(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3)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加重处罚的情形:(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罪的定义有哪些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将未满14岁女孩视为幼女,不论在国外还是我国,未满14周岁的幼女自愿或非自
    2023-07-17
    187人看过
  • 受贿罪的认定标准和认定单位应注意哪些问题
    单位受贿罪的认定要注意的问题:1、对主犯主体资格的认定。2、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3、受贿的行为认定。一、共同受贿罪是什么?共同受贿罪怎么判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一个单位或者公司里面的领导利用自己的职务来获取他人的利益,而其他员工或者领导知道;但是还参与其中并且瓜分财务的,也被认定具有共同受贿的行为。所以如果我们发现受贿的行为,我们应该积极制止或者匿名举报。二、论商业受贿罪中回扣的认定商业受贿罪中回扣的认定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商品价款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回扣的,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三、应当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仅仅据此规定,往往是不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公共犯罪
    2023-03-27
    351人看过
  • 婚内强奸的界定问题
    (一)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10]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强奸符合这个条件。(二)从强奸罪的犯罪要件来看立法机关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从客体来看,强奸罪客体是指人身权利中特有的性的权利。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妇女的性权利是妇女的一种特有的人身权利。侵犯这种权利,违背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交行为的权利。(三)社会危害性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确认一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在于该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应受
    2023-04-25
    494人看过
  • 员工正式入职后应注意的问题
    一、员工正式入职后需要注意些什么1、一个良好的工作态度。相信你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定是特别迫切的,是非常想让别人认可你的。那么入职后,一定要保留着这种迫切的工作态度。不会的就去学,不懂的就去问,千万不要等着别人来教你,别人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来具体的指导一个新人。2、尽快熟悉自己所从事工作的工作流程以及公司是怎样的管理体系。主要是看自己的岗位是做什么的,怎样做,怎样和其他人配合,公司的管理是怎样的。一开始不要打听别人的工资是多少,怎样可以偷懒,这种无聊的做法只会让你无法快速的适应新工作。3、向公司的前辈取经。只要是比你先进公司的,都是你的前辈。入职后,不要小看任何一个人,他们说不定在你日后的工作中会给你很好的帮助呢。虚心学习,但不要做烂好人,应该知道什么是自己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4、尽快在新公司交到朋友。不要小看这点,这点其实对你日后的职场生涯有着至关的重要,也就是所谓的人际关系。但是教的新朋友
    2023-03-19
    274人看过
  • 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上,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动关系只是缺少书面合同的形式要求,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三工”要素是:工作时间(上下班途中、加班、临时接受工作任务、出差、非法延长工作时间等);工作场所(围墙内的所有场所、指定的工作场所和路线、通勤路线等);工作原因(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要,如吃饭、上厕所等,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属于工作原因的延伸)3。无过错原则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只要劳动者不是故意自杀或自残,不影响工伤认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p>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工伤
    2023-05-02
    375人看过
  • 确定缓刑考验期限时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刑法典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根据这一规定,在确定考验期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缓刑考验期限的长短应以原判刑罚的长短为前提。可以等于或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以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为宜,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过长或过短都不能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2)在确定具体的缓刑考验期限时,应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个人的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适当的考验期限。根据刑法典第73条第3款的规定,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2023-06-11
    169人看过
  • 销售收入确认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纳税申报方面应注意什么问题
    笔者在多年的税收工作实践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偷税的问题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有很多案件是因为企业对政策的不理解或理解有偏差而导致少缴税款,并非有意识偷税。为此,本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及其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以期达到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目的。销售收入确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1.价外收费、购房违约金、购房户“更名费”等未确认销售收入。如将水电“一户一表”开户费、燃气管道初装费、购房违约金、购房户“更名费”等价外费用,作为“代收代付”款项核算;有的甚至不入公司账,直接存入董事长、总经理个人账户或物业管理公司账户。2.购房定金、购房首付款等预收房款,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滞后。企业在开发楼盘“开盘”前收取的购房定金,因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司采取“个人借款”形式入账或不入账,导致企业未及时申报营业税。3.“以物易物”、“以房抵债”销售方式营业税入
    2023-05-04
    28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如何认定强奸罪, 对强奸罪中的自首与通奸行为的认定, 应注意的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7
      罪与非罪的界限(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2](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
    • 怎么处罚,认定强奸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05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强奸罪的认定正确认定是怎样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29
      强奸罪的认定 正确认定强奸罪,要注意区分以下具体情况: (一)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情况下,即使受害妇女没有反抗,亦应定为强奸罪。在这种情况下,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主要还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二)要注意正确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强奸是强行与被害妇女性交,而通奸则是一方或双方都有配偶的男女自愿性交的行为。 (四)。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具有与被害妇女性交的故意,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强奸罪如何量刑,认定强奸罪应注意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22
      强奸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认定强奸罪应注意的问题有: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3、丈夫强奸妻子的司法认定。
    • 如何正确认定强奸罪共犯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14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一般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下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此外,主犯应按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犯主要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主要形式是主犯和从犯。主犯是起主要作用的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