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出生还不到30天的女婴除了爱心也希望老有所依,谁知成年养女竟与老人水火不容。万般无奈,年过八旬的石老太愤然来到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女立即搬离自己的房屋。经过法援律师对双方的耐心劝导,老人终于愿意与养女冰释前嫌,主动放弃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
石老太夫妇系高级知识分子,上世纪50年代因当时的知识分子政策被分配到东北一国营单位工作。1961年4月的一天,当地一农民蔡某夫妇找到石老太,他们已经生了四个子女,家境贫寒,实在无法抚养,不忍心看到子女活活饿死,希望石老太能收养一个,以便给孩子留个生机。尽管当时生活并不宽裕,生活、工作处境也不好,石老太夫妇还是答应收养了蔡某夫妇出生还不到一个月的第四个女婴,并将孩子取名为石蓝。石老太夫妇像亲生女儿一样对待石蓝,将所有的爱都倾注到了养女石蓝身上,百般呵护。1978年石老太夫妇回到老家苏州一科研所工作。在石老太夫妇的精心呵护和抚养下,养女石蓝长大成人并在石老太夫妇的帮助和操持下也进了苏州一家国营单位工作并结婚成家。
去年,石老太丈夫去世,失去了生活依靠的她要石蓝搬来与其共同生活。几年前石蓝就因为被单位辞掉,没有再去寻找工作,一直赋闲在家,逐渐养成了泡麻将馆的习惯,搬来和石老太同住后,还是和往常一样整天泡在麻将馆。石老太对此非常不满,养母女之间也因此经常发生争吵,加上生活习惯的不同和性格差异,石老太和养女的关系日益恶化,吵架时养女甚至有时会指着养母的鼻子大骂,“我又不是你生的,我怎么样关你什么事!”有时双方还会发生肢体冲突,在家相互视若仇人。经居委会干部多次劝说无效,寒心的石老太决定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女立即搬离石老太房屋。
援助中心值班律师从和石老太谈话语气中,了解到石老太近50年来把养女视若己出,对养女有很深的母子情,只是由于生活习惯和性格差异不同,导致相处不甚愉快,如果真的解除了收养关系,那近50年的母女情将一朝了断,对石老太也是一个沉重的精神打击。律师立即和石老太养女取得了联系,对其耐心劝导: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同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这不仅是法律明确的规定,也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养母含辛茹苦将她抚养成人,现养母已系耄耋老人,理应得到养女经济上的资助、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籍,现在她不仅没有很好的对养母尽到赡养义务,而且对养母还有一些伤害行为,严重地伤害了养母的感情,与法律和道德要求格格不入。经过律师的耐心地释法、析理,养女也认识到了自己错误,对过去不尊重老人的行为深感后悔,表示今后将以实际行动善待老人,让养母安享晚年。
八旬老妇起诉不孝养子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俗话说养儿防老,然而通州的张婆婆却没有享受到养儿防老的回报,并且希望和养子一刀两断。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张婆婆与被告刘某(化名)的收养关系。
今年已八十岁高龄的张婆婆与丈夫刘某某1954年结婚,婚后七年未有生育,为了年老有孩子照料,1961年,夫妻俩领养了刘某某姐姐两岁的儿子刘某。1971年8月,夫妻俩又喜得一女。夫妻二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养育成人,在张婆婆夫妻的操办安排下,刘某成家立业,女儿也出嫁到了外地。成家后,刘某便搬出去另住,很少回家看望老人,也从未给过养父母生活补贴。
虽然儿子不经常回来,但老两口日子倒也平静,谁料一场拆迁却让老两口与养子产生了不小的矛盾。2008年,张婆婆和老伴在农村居住的房屋要拆迁,拆迁的时候刘某借口要买房子,将一百多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要去了。安置面积到手后,他又翻手为云,未经张婆婆夫妻同意转手又将安置面积卖给了别人,并且一分钱都没给老两口。
2012年2月,丈夫刘某某被查出患有癌症,张婆婆请亲戚朋友通知刘某回家照看,然而从生病到去世期间,刘某从未看望过养父,也没支付过任何医疗费用。2014年6月,养父去世,刘某至办丧事前一天才突然出现,并且答应由他来操作丧事,还承诺其代为收取的张婆婆娘家亲戚人情款,待丧事办完便退还给张婆婆。不料,丧事办好后,刘某却拿着老人一万多元的人情款一走了之。
之后,无人可依的张婆婆,每年只能领取政府发放的3000多元补贴生活,开销不够的部分由女儿女婿贴补。作为长子的刘某自养父丧事后便消失不见,再也没有看望过老人。同年7月,伤心欲绝的张婆婆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与刘某的收养关系。
然而刘某下落不明,经法院合法传唤,始终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本案中,考虑张婆婆在庭审中坚持要求解除其与刘某的收养关系,再加上双方曾因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关系恶化,法院从照顾张婆婆安度晚年角度出发,对张婆婆诉请解除其与刘某的收养关系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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