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电动车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3:26:55 268 人看过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2-1011:53:26

(2011年9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1月4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除合格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实行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管理。国家、本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学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等,应当加强驾驶电动自行车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

第八条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的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对违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质监部门、工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颁布后60日内,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对《目录作出修改的,应当重新公布。纳入《目录管理的车型有效期三年。

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及时公布《目录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并将该产品从《目录中删除。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需要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向质监部门提出将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书、营业执照、产品图像、相关技术资料等文件。已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质监部门应当对申请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查。对设计最高时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目录,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目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质监部门提出。质监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人。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请购买已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提示语,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

本办法施行后,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

(二)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驾驶违法改装、拼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来历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其他注册登记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车辆注册登记申请后,除核实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逐一核对《目录中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每一技术参数,参数与《目录一致的,办理注册登记。参数与《目录不一致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应当及时将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目录编号告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

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的参数与《目录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及时取证、查验并依法进行处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本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六条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查验制度,由有关部门对销售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是否有严重安全隐患进行查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经查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和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二十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行驶证;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转移登记:

(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申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换领、补领号牌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或者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登记人和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宣传电动自行车投保的相关。

第三章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

建设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步增加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划设非机动车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

第二十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右侧边缘,划设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引导线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划设非机动车道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经营、使用的场地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为非机动车停放提供无偿服务,或者按照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九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绿化工作,为非机动车骑行、停放提供舒适环境。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报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畅通。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停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一定区域内通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后决定。但临时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

第三十四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行驶。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应当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

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

第三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六条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横过机动车道。

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服从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人行横道路口外停车让行。

第三十七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接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三)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四)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五)在非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千米(公里),在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千米(公里);

(六)不得饮酒后驾驶;

(七)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八)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其他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

第三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罚;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法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考试;对有违法记录尚未接受处理的,责令其一并接受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责令行为人改正。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未取得行驶证和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4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销售车辆(包括己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质监、工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车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驾驶本办法施行后购买或者临时通行许可期限届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

(二)驾驶本办法施行前购买未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由工商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部门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200元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第四十六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置废旧电池的,由环保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按照要求处置的,由环保部门依法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销售商承担。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处200元罚款;伪造、变造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的,处5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处100元罚款;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或者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行驶的,处20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未划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出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行驶的,处20元罚款。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或者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服从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的,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五)、(八)项规定的,处20元罚款;违反第(三)、(四)、(六)、(七)、(九)项规定的,处40元罚款。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三)、(八)、(九)项规定的,处5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对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20元罚款;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4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目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相关文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进行检查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办理号牌、行驶证的;

(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申领、换领、补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工作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投诉不予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押车辆,并当场出具凭证,告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

(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三)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的;

(四)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处以罚款处罚的。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扣押车辆的部门应当立即退还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被扣押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60日、90日、2年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在内。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来历凭证是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车辆销售、典当、拍卖、馈赠、奖励(包括抽奖)等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5-12-1011:53:53

(2015年11月4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五款。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颁布后60日内,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对《目录作出修改的,应当重新公布。纳入《目录管理的车型有效期三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及时公布《目录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并将该产品从《目录中删除。”

四、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驾驶违法改装、拼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处罚。”

五、第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其他注册登记证明。”

第二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车辆注册登记申请后,除核实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逐一核对《目录中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每一技术参数,参数与《目录一致的,办理注册登记。参数与《目录不一致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应当及时将该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目录编号告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的参数与《目录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及时取证、查验并依法进行处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本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查验制度,由有关部门对销售和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是否有严重安全隐患进行查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经查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和处罚。”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登记人和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宣传电动自行车投保的相关。”

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记录。”

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驾驶人应当接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法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考试;对有违法记录尚未接受处理的,责令其一并接受处理。”

十四、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五)、(八)项规定的,处20元罚款;违反第(三)、(四)、(六)、(七)、(九)项规定的,处40元罚款。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处100元罚款;违反第(三)、(八)、(九)项规定的,处50元罚款。”

十五、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对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20元罚款;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可以作拖移处理并处40元罚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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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30日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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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电动车预约上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现场预约市民仅需提供车辆所有人的联系电话,并凭身份证明、车辆来历凭证在海口市区的各大路口办理预约(仅需复印件两份即可,不需要原件)。二耶城交警APP预约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直接网上预约,免去了排队的烦恼。海口市内每个上牌服务站都设有椰城交警APP二维码公布栏,市民可以现场微信扫描,通过APP预约。另外市民可以直接在手机上下载椰城交警APP,然后通过操作指示直接预约。(安-卓和苹果的都可以直接下载APP)最新消息:电动车上牌不需要居住证了;电动车上牌第五批目录出炉了!
    2023-05-10
    91人看过
  • 海口电动车被扣怎么取回?
    海口电动车被扣时,收到黄色罚单给到我们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取车需要的重要证据)如果你的电动车没有合格证的话,一定记得记下你的电车车架号和电机号以及电车的牌子,可以到电车专卖店去补办合格证!取车必用材料:身份证+合格证+缴费单+成绩单车架号在电车车头前!电车的后轮有电机号这个是电动车的合格证,合格证上面的机电号和以及车架号一定要相符。这个证件也是取车的重要证件不可缺少!取车流程:一、带上你的身份证以及黄色罚单到达灵山车管所1.首先你得看视频,看完视频工作人员会在黄色罚单后盖一个章!2.盖完章就可以到二十号楼去预约考试,一般预约一个星期之后的考试,一定要记得拿预约单。在学习考试预约处预约考试!预约好可以去停车场找一找自己的车子!如果需要知道车架号和电机号的朋友可以趁这个机会去进去拍。考试的内容可以下载海南公安交警app(椰城交警APP)这个app里头有考试的试题,电动车六十分及格摩托车九十分
    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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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口机动车注销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除上述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属于本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机动车行驶证;(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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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口电动车上牌代办流程(附委托书)
    电动车预约成功后,如果车主本人无法亲自去办理,可以委托人代为办理。那么委托人代办需要什么流程呢?一、委托人代办电动车上牌的材料1、凭当天预约短信取得预约号;2、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无户籍限制,不需提供居住证或居住证明文件),代办人还需要提供委托书(式样如下)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由于本人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所属电动自行车(车辆品牌型号车架号)上牌手续,现委托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手续,对委托人在办理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年月日3、购车发票。(车辆的来历凭证)4、合格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二、上牌流程最新消息:电动车上牌不需要居住证了;电动车上牌第五批目录出炉了!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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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法规
    当前,各地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出台了相关规定或细则,以长沙市为例,规定: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供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凭证、产品合格证、国家强制CCC认证证书。办理电动车临时注册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供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凭证、产品合格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安全行车、遵规守法的宣传教育,提升电动自行车、电动车驾驶人安全守法意识。本市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有什么规定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并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方可上道路行驶。外省市号牌电动自行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也应当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并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车登记管理的规定》第五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注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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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禁电动车: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如何提意见?
    备受关注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已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拟于6月下旬进行二审。为做好该法规的继续审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该修改建议稿的意见和建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意见反馈:反馈时间:即日至~5月7日反馈方式:1.寄信函至: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10030)。2.发电子邮件至:gzrdfgw@126.com。3.将信函传真至:020-83232962。4.在“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页面发表评论。
    2023-05-10
    305人看过
  • 上海电动车上牌是否需要上海户口
    一、电瓶车在上海怎么上牌1、申请人领填《上海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登记点现场领取,也可以在交管局互联网官方网站上下载。2、交管部门查验车辆、审核材料。3、收费、发放牌证。4、安装号牌。二、上海电动车上牌照需要资料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居民还需本市《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非机动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3、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4、《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第三联)》;5、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本市居民代理的,还需提交本市《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第74条规定,“非机动车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骑车人不接受处罚,或者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来源证明的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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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口电动车上牌目录(第四批)
    海口电动车目录第四批:《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第四批)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深圳市深铃车业有限公司台铃爱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爱玛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爱玛广东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爱玛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新日海南南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凤凰海南南凤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雷盟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雅迪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绿源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中铃电动车厂中铃深圳市富士高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奥娃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新大洲乐清市梦绿电动车有限公司梦绿上海杰宝大王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杰宝大王深圳市富腾达车业有限公司美翎天津富士达电动车有限公司富士达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欧派东莞市金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阳东莞市本治电动车有限公司本治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捷安特东莞市春晓电动车有限公司台嘉苏州龙跃锂动车辆有限公司珑玥深圳市八匹马车业有限公司八匹马深圳市南方之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洋雅玛海南南凤新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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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口电动车上牌难,如何解决
    6月17日和8月12日,央-视两次报道海口电动自行车交通乱象和管理难问题,引起海口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理念,主动接受媒体监督,迅速出台有效措施,解决好市民出行难题,维护好交通秩序。终于,在群众的呼声中,海口交警、工商、质监拿出了具体举措并立即付诸工作实践。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增设电动车上牌预约服务站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从8月14日起,在全市设置21个电动自行车上牌预约点,并在海口公安交警APP平台开通网上通道,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预约。继续引导市民购买合法、合规电动自行车,提醒市民不要购买超标或者改装过的电动自行车,加大交通安全法规宣传。二海口工商局出面解决超标电动车退换货投诉工作由海口市工商局协调销售商退换确实不合规不能上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并开通互联网12315投诉平台、手机APP等投诉渠道做好退换货投诉工作,尽心尽力解决消费者诉求,确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05-10
    387人看过
  • 上海市电动车管理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上海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该规章对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非机动车的生产品质、市场营销、注册登记、道路交通、停车位配置、充电设施运维以及与此直接关联的各项安全管理活动做出了具体规则和规范。《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024-07-26
    97人看过
  • 海口超标电动车怎么退换货
    市民若购买到超标电动车,有权利与销售电动车商家退换电动车,在退换过程中,若是遇到困难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消费者投诉途径1拨打投诉热线: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12365质量投诉热线、12345市政府热线2登录互联网平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手机APP或者12315微信公众号。3也可以直接向销售店所在的辖区工商所投诉。(各工商所办公地址见文末)海口工商局负责人表示,对销售店关门逃避退换货的问题,将联合质监部门约谈经营者,或者通过公安部门介入调查,找到经营者处理消费投诉。投诉处理流程包括: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四条,工商部门对投诉实行调解制度,主持召集消费者、经营者共同调解;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经海口工商部门成功调解的予以退换车,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并告知消费者可向仲裁机
    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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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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