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否能订立书面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10 05:59:21 69 人看过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否能订立书面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否能订立书面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工作时长较短的一种用工形式。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当事人是否能订立口头协议,也是否能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是否能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是否能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所有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是否能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如下: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或抵押合同;

3、居住权合同;

4、地役权合同;

5、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6、借款合同;

7、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8、融资租赁合同;

9、保理合同;

10、建设工程合同

1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2、技术开发合同;

13、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

14、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能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四百六十九条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是否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是否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是否能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是否能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如下: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或抵押合同;

3.居住权合同;

4.地役权合同;

5.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6.借款合同;

7.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8.融资租赁合同;

9.保理合同;

10.建设工程合同;

1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2.技术开发合同;

13.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

14.物业服务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能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四百六十九条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是否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是否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是否能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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