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作为经营者本应保持其超市内附属设施公共卫生间的干爽整洁,地面平整,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超市没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上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由此可见,如果消费者在使用超市卫生间时摔伤,消费者可以以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出赔偿,但是要做到证据确凿,能够举证卫生间地面的确湿滑。超市承担主要责任,要承担相关医疗费、误工费等。
家乐福超市销售掺假青菜遭消费者投诉
4月6日,家住北京北小区的朱先生向本网反映称,某家乐福超市长期对外销售掺假小白菜,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权利。朱先生与家乐福相关负责人理论时,他们还不以为然,认为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并推卸责任。
消费者:某家乐福超市销售掺假小白菜
4月3日下午晚饭时间,听到厨房里母亲在说,这堆小白菜里怎么这么多杂菜,这卖菜的也太无良了,初始朱先生以为是母亲说得夸张,有几根就算了。但随后到厨房看到母亲摘的那堆小白菜,当时就傻了眼,不是一点点,是很多,几颗大点的小白菜中间放着一堆杂七杂八的菜秧,细看有的都变腐了。
原来,这些小白菜是朱先生父亲早两天从家乐福超市买的,今天从冰箱拿出来准备吃的,一打开就这样了。朱先生母亲还做了个示范,复原了一下,那几颗大点的小白菜把中间的杂菜裹得严严实实,看不出一点问题。真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做得是滴水不露。朱先生想,购买了同样青菜的消费者一样会感到十分气愤,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家乐福这样的大超市也做假,坑蒙老百姓,真是没天理了。
由此,朱先生决定去家乐福超市讨个说法,随即装起这堆小白菜(食品袋上有商品条码)前往某家乐福超市。
家乐福:掺假是农民的事,与我们没关系
朱先生来到某家乐福超市总服务台,要投诉家乐福销售的食品掺假。超市服务员在了解投诉的基本情况后,联系了生鲜部的负责人来解决此事,两分钟后,生鲜部的负责人来到服务台,朱先生说明了的投诉理由。生鲜部的负责人对朱先生解释说:这些菜都是农民种的,由供货商运到家乐福销售,一天几吨,我们也没办法一捆一捆的检查,这掺假是农民的事,与我们没关系,又不是我们自己在掺假,很多农贸市场也是这么做的。朱先生不认同这样的说法,问该负责人:这是家乐福,不是小商贩,这事怎么解决该负责人在说完我没办法解决就走了。
过了一会,另一位负责人过来了解情况,朱先生再次说明来意,并告诉他:你们的采购环节与监管环节出了问题,竟然向消费者销售掺假的青菜,顾客为什么要选择家乐福,要的就是放心。这位负责人再次叫来了前一位生鲜部的负责人核实情况,该生鲜部的负责人再次重复了一遍刚才所说的内容。随后这位负责人代表家乐福对此事向本人进行了道歉,并表示可以退款或重新更换。朱先生表示可以接受他的道歉,但不接受退款或重新更换的解决方式。朱先生说:如果你不能解决,那就请你的上一级来解决问题。过一会儿,家乐福超市生鲜部的处长来了解情况。当即承认家乐福销售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提出按照消协的相关赔偿规定以3倍的价格进行赔偿。朱先生回绝了这位处长3倍赔偿的提议,提出按价格的100倍进行赔偿,双方僵持不下,朱先生提着这堆证据离开了家乐福。
超市求利必先有责
此次消费者投诉家乐福超市销售掺假小白菜事件,反映出某家乐福超市在食品安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希望超市应在这方面加强工作,让消费者能够买到放心蔬菜,而不是在出现问题后一味的推卸责任。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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