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2、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4、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5、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主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6、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7、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存在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9、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这里的律师会见特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行使会见权。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如果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或者在从事其他非诉讼的法律事务中会见当事人的,一般不称“律师会见”而称“会见当事人”。
2、法律设立律师会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其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处于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他们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当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师与其会见,了解其愿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是其实现诉讼权利的有利途径。
3、律师会见的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在于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辩护能力的不足,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和相关案件情况,以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是律师履行辩护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家属要求律师会见律师不去的那么双方需要先采取协商的方式争取友好的解决纠纷,如果确实律师有特殊情况的或者是其他正当理由不去会见的也需要和委托人及时的协商并告知,如果确实拒不会见的,委托人可以与其解除委托关系,重新委托律师处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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