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材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4 15:34:25 275 人看过

一、莱芜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

2.住所证明;

3.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4.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5.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书;

6.职业身份证明;

7.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

8.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会议决议;

9.资产证明;

10.律师事务所章程;

11.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12.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3.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二、莱芜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莱芜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法律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9日修订)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一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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