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禁止特定人员与之接触,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刑事诉讼法证人条件有: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4.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5.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
刑事诉讼法保证人罚款怎么处理
158人看过
-
刑事法律诉讼是怎样
65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辩护人几人是上限?
124人看过
-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规定
300人看过
-
未成年人监护人刑事诉讼法是怎样的?
380人看过
-
刑事诉讼未请律师怎么办,刑事诉讼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484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
刑事诉讼证人如何保护自己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24《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受害人和鉴定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表、真实声音等作证措施,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对其人身和住宅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人、鉴定人、受害人在诉讼中作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
刑事诉讼法刑事辩护怎么问被告人山东在线咨询 2023-07-28(1)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您的问题适用这一条,20万的6%是12000元)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
-
辩护人犯罪伪造证据罪怎么办,刑事诉讼法浙江在线咨询 2021-10-12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破坏、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破坏、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变更证据或伪造证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
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71、是否负刑事责任,看刑事法意义上的事故责任认定。 2、实质性证据材料: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对于证据材料中证明的具体行为细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会从指控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而辩护律师会从辩护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法院最终会采纳哪一种解读方式,
-
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人书怎么写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04一、告知书格式 (一)标题 告知书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有时也可以只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二)正文 1.开头。写行文的缘由、背景和依据。 一般来说,告知书的开头或说明根据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或简要叙述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疑惑和困难。 2.主体。写需要商洽、询问、答复、联系、请求批准或答复审批及告知的事项。 ⒊结语。不同类型的告知书结语有别。如果行文只是告知对方事项,则结语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