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公有住房的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6 19:20:16 215 人看过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一、上海商品房预售与不预售有什么不同?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和出售条件的区别:

1、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是暂测面积,可能与建成后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存在误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面积误差的结算办法,而出售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是确定的;

2、签订预售合同的购房者支付的房款应当解入开发商的预售款监管账户,专款用于房屋的建设,而签订出售合同的购房者支付的房款可以不用监管;

3、预售合同中,购房者应与开发商约定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不得变更房屋的建筑设计、小区平面布局,同时购房者应当取得户型图、沙盘照片、小区平面图等证据以备证明约定的房屋建筑设计及小区平面布局应该是怎样的,但签订出售合同时,房屋已经是现房,房屋建筑设计和小区平面布局都已确定,购房者不用面临这种风险;

4、预售合同中,购房者应与开发商约定房屋交付的条件及时间,以及开发商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签订出售合同时,房屋一定已经满足了交付条件,购房者一般在付清房款之后就可以入住了。

二、预购商品房转让有哪几种情形

1、已付清购房款的预购商品房的转让,此时,承购人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对开发商不再负有义务,只享有合同权利。因此,此种情形下的转让属于权利转让,按规定,购房人员只须通知开发商后转让就生效,不须征得开发商同意。

2、未付清房款或按揭预购商品房的转让。此时,购房人不但享有合同权利,还负有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或揭银行履行付清余款或按月偿还贷款的义务。因此,此种情形下的转让属于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按照规定,购房人应事先告知开发商或银行,由开发商或银行对受让人进行清偿能力的审理,并决定是否同意其转让。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是多少

需要具体分析,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

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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