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确认仲裁案件的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20:53:41 197 人看过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的原则。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的纠纷解决协议,反映了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和争议裁判者的选择,是当事人意愿的载体。它的最大功能在于反映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即表明双方当事人将纠纷交付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愿。无论从仲裁理论的角度,还是从仲裁实践的角度看,当事人的意愿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所反映出的仲裁意愿是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仲裁管辖权优先原则。

仲裁协会和仲裁委员会的关系是什么

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相关法律知识:

美国仲裁协会专利仲裁规则

一、当事人的协议如果当事人规定由美国仲裁协会依照其专利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即认为当事人已将本规则作为他们仲裁协议的一部分。凡应用本规则时,均须以仲裁开始时该规则及修正案的内容为准。

二、仲裁庭的名称任何由当事人组成的、旨在依照本规则解决双方争议的仲裁庭称为“专利仲裁庭”。

三、受理人如当事人双方同意依照本规则进行仲裁,或当事人双方规定由美国仲裁协会(以下简称AAA)依照其专利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且已按该规则开始仲裁,即认为当事人已指定AAA为仲裁受理人。受理人的权限和义务限于当事人协议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

四、职责的委托AAA所负本规则项下各项职责可由仲裁庭受理人或AAA指定的其他官员或委员会代为履行。

五、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AAA必须制定并保持一部全国专利仲裁员名册,包括具有专利法方面的经验及(或)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并依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从名册中指定仲裁员。

六、仲裁庭的办事处仲裁庭的总办事处为AAA总部,但它可指派任一地区办事处受理仲裁案。

七、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可按下列方式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1)提请仲裁的一方必须将其欲进行仲裁的意图通知另一方(要求),在通知中必须说明争议的性质,涉及的金额(如果有的话)及请求救济的方法;

(2)提请仲裁的一方必须向AAA任一地区办事处提交上述通知副本三份,连同合同的仲裁条款副本三份,并按受理费用表规定交纳适当的受理费。AAA必须将提交仲裁的情况通知另一方。

被要求仲裁的一方,可在接到AAA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AAA提交答辩,一式两份;同时必须将答辩副本一份送交对方。如果提出反诉,反诉中必须说明反诉的性质,涉及的金额(如果有的话)及请求救济的方法。如果在答辩中提出金额要求,则须在提交答辩的同时,按受理费用表的规定向AAA交纳适当的费用。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辩,则视为仲裁要求被拒绝。不提交答辩并不延迟仲裁的进行。

八、要求的变更要求提交后,如果任何一方要提出任何新的或者不同的要求,则必须书面提交AAA,同时必须将副本一份邮寄对方,对方必须在邮寄日后20日内向AAA提交答辩。

但是在仲裁员被指定后,除非取得仲裁员的同意,不可提出新的或者不同的要求。

九、依据仲裁申请书提请仲裁任何现有争议当事人可向任何地区办事处提交由双方签署的愿意依照本规则进行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申请书)副本两份,依照本规则开始仲裁。申请书必须说明争议事项、涉及的金额(如果有的话)及请求救济的方法,并连同受理费用表所规定的适当的受理费一道提交。

十、仲裁受理会应当事人请求或在AAA认为必要时,将安排受理人与当事人或其律师进行一次会晤,以便利仲裁的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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