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管理,规范港口、航运经营行为,维护港口、航运经营秩序,保障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洋山深水港区以及进出洋山深水港区的航道、锚地等水上区域(以下统称洋山深水港区)的港政、航政管理。
本办法所称港政管理是指对洋山深水港区的水域、陆域、岸线和与之配套的待泊、联检、避风锚地以及进出洋山深水港区的规划实施管理;研究制定发展政策;建立港政管理制度;负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安全生产、工程建设质量、经营市场、环境保护等监督与管理;负责船舶引航管理、规费征收和管理、统计、信息、对外宣传。
本办法所称航政管理是指班轮管理;航运企业、船舶及各类航运辅助业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航运市场管理及运政执法检查;运输价格的监管和规费征收;航运统计和信息管理;水陆运输政策指导与行业协调;港航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政府安排的水陆运输任务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洋山深水港区港政和航政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在洋山深水港区设立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洋山港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洋山办),对洋山深水港区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洋山深水港区运行和建设管理遵循统一高效、依法规范,科学布局、全面规划的原则。
港口、航运经营人应当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畅通的港口、航运服务。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五条下列船舶在洋山深水港区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当向上海港引航管理站申请引航:
㈠外国籍船舶;
㈡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上海责任:
㈠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㈡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航经营的;
㈢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㈣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㈤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需要说明的事项
洋山深水港区客运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从事洋山深水港区水路客运及水路客运服务业务的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洋山深水港区投入运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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