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0:12:47 397 人看过

【案件】原告:东昌物资公司被告:华林公司;胜利街道办事处2000年5月和10月,华林无缝钢管公司由东昌物资公司担保,分别向建行和农行借款40万元。贷款到期后,华林无缝钢管公司还清了部分本息,剩余本息为30万元不让东昌公司赔偿有关银行。此外,经查,胜利街道经济委员会于1999年3月7日成立了华林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市工商局于1999年3月28日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60万元。经胜利街道办事处经济委员会、市工商局批准的《企业法人章程》规定,注册资本来源为胜利街道办事处经济委员会投资。市审计署向市工商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还称,60万元注册资本中的50万元流动资金和10万元固定资金由胜利街道办事处投入。市审计署于2011年9月14日向法院出具证明,证明公司流动资金50万元,由公司自筹,固定资金10万元由胜利街道办事处、经委投入。应当事人要求,对提交市工商局的验资报告进行了变更。

另据了解,胜利街道经济委员会自华林无缝钢管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出资。一是华林无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行、农行签订的两份贷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华林无缝钢管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不偿还贷款时,东昌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依法享有追索权。第二。人民法院必须对纳入民事诉讼的全部法律事实进行全面审查认定。由于法人资格直接关系到本案的民事责任,法院有权确定华林无缝钢管公司的法人资格。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档案中的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华林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资金来源为胜利办事处投资。市审计事务所向法院出具的证明与自行提交的验资报告不一致的,不予受理。由于胜利街道办事处经济委员会对华林无缝钢管公司无出资,华林无缝钢管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胜利街道办事处经济委员会承担。胜利街道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应由胜利街道办事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借款合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2。华林无缝钢管公司赔偿金额自赔偿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银行利息。本案属于追索权纠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信托关系。请求权的设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保证人已经履行了被担保债务,主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2)保证人的履行没有过错,如果保证人在履行被担保债务的过程中有过错,如因该过失未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的,保证人无权主张,只能承担责任。索赔范围一般包括:(1)为履行被担保债务而支付的财产;(2)为履行被担保债务而支付的其他费用。这些费用不是债权人清偿债务所需支付的费用,而是履行担保义务所必须支付的费用;(3)各种费用的利息;(4)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所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的另一个法律问题是业务部门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企业的资质以工商登记为准。但在实际的试点工作中,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往往偏离实际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发复[1994]4号文的批复,赋予法院认定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向批准该企业法人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拒绝撤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拒绝承认该企业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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