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能否成为否认借贷关系的证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7 23:40:24 289 人看过

仅有借条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为,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仅有借条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借条原件丢失能否认定借贷事实

2013年7月9日,同村的杜某因翻盖新房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载今借同村马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人:杜某。2013年7月9日。还款期限届满后,我屡次找到杜某要求还款,杜某都以没钱为由搪塞我。我准备到县法院起诉杜某,谁知借条原件不慎丢失,只有一份复印件。请问,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借贷事实吗?

马某某读者:我国在当事人举证上实行的是原件、原物优先规则,要求当事人举证和收集原始证据,但并未排除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只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也不会机械的以当事人之间的借条原件存在与否认定借贷事实。即便当事人之间原始的借条丢失,只要有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达到证据占优势或者占优势的盖然性,即可证明借贷事实存在。若借款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归还借款,则要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如果你能提供证人证言证明杜某向你借款或者杜某自己承认借款事实、对借款复印件无异议,各个证据之间相互衔接、互相印证,则能认定你和杜某之间存在借贷事实,杜某未能归还借款,应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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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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