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各有关部级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对市场商品的质量监督,严把商品质量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决定1994年上半年,在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市场部分商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测,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现将抽查方案通知如下:
一、抽查项目
详见《1994年上半年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项目计划表》(见附表)。
二、抽查、检测任务
抽样任务由各有关部级质检中心协助完成。抽样工作按《国内贸易部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任务单》中规定的方案,由各接到抽样任务单的部级质检中心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协会共同进行。抽样时填写国内贸易部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抽样单。检测任务由附表中指定的质检中心承担。
三、抽样方法
(一)从商场(店)柜台或批发仓库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商品。(二)抽样时,应尽量按抽样方案完成。方案中无具体要求的,原则上本地产品(以省界为限)不少于50%,外埠产品不大于50%;大、中、小型的国有、股份、外资(合资)、乡镇集体企业均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四、抽样、寄(送)样品及检测时间
除检测中心自抽样外,请承担抽样任务的质检中心,在今年4月20日前直接将抽取的商品及抽样单等有关材料,用快件寄送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中心,由其在指定的日期前完成检测。
五、费用
样品费由承担抽样任务的质检中心先行垫付,然后将购买样品的发票,托运、邮寄费用收据和差旅费用票据,连同汇款开户户头、帐号、银行邮编、地址、名称,一并寄国内贸易部科技质量局(邮编100801)。各项收据收到后,即予拨付。参加抽样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检测费不得向企业收取。由国内贸易部根据各质检中心承担的任务量,拨给适当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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