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承、赵燕清抢劫、盗窃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00:19 161 人看过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宜中刑终字第00252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承,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宜昌市点军区联棚乡先锋村8组7号。2007年6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杨少洪,男,40岁,汉族,宜昌市人,务农,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杨承之父。

法定代理人赵春梅,女,39岁,汉族,宜昌市人,务农,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杨承之母。

辩护人宋卫国,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燕清,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宜昌市点军区联棚乡长岭村7组7-1-14号。2007年6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赵华,男,38岁,汉族,宜昌市人,务农,住址同上,系原审被告人赵燕清之父。

法定代理人向桂琴,女,38岁,汉族,宜昌市人,务农,住址同上,系原审被告人赵燕清之母。

指定辩护人黎明,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承、赵燕清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认为原判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4月上旬至2007年6月上旬,被告人杨承伙同赵燕清窜至宜昌市三峡科技学院、宜昌市西坝、宜昌市胜利四路等地,抢劫作案四起,盗窃作案一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抢劫罪

1、2007年4月7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承、赵燕清二人窜至宜昌市三峡科技学院(原林校)5-210寝室,持木棍对该寝室学生黄湘洲、陈桂林、赵青亭搜身,从被害人黄湘洲身上搜走现金55元。尔后,杨承觉得抢的钱太少,再次闯入210寝室,将被害人黄湘洲身上剩下的现金110元搜走,将被害人陈桂林床上的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拿走。

2、2007年5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杨承、赵燕清二人在宜昌市西坝三江桥下公园处拦住被害人王飞、尤军,将二人拖进公园树林里,采取持刀威胁、搜身的手段,抢走王飞现金70元、摩托罗拉手机一部,抢走尤军现金3元。

3、2007年5月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承、赵燕清、田雨(另案处理)三人窜至宜昌市三峡科技学院(原林校),闯进该校7-129寝室,以暴力威胁和搜身手段抢走被害人余文奎现金20元,抢走被害人刘翔现金120元。

4、2007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承、赵燕清二人窜到宜昌市胜利四路“世纪网吧”,指使刘彪从网吧内叫出被害人王威,杨承、赵燕清二人将王威拉到旁边的小巷里,以暴力威胁手段抢走现金50元。

二、盗窃罪

2007年4月24日晚,被告人杨承、赵燕清伙同尤军(另案处理)窜至宜昌市第二十一中学生宿舍,由尤军在楼下望风,杨承、赵燕清用尤军提供的钥匙开门进入204寝室,盗走被害人王加利裤子里的现金400元和一部摩托罗拉L7型手机,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摩托罗拉L7型手机价值1216元。

原判同时查明,被告人杨承、赵燕清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据此,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杨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00元。二、被告人赵燕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00元。

上诉人杨承不服,以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承和原审被告人赵燕清抢劫犯罪的事实及其二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基本事实清楚,上诉人杨承、原审被告人赵燕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湘洲、王飞、余文奎、刘翔、王威、王加利等人的陈述,证人刘彪、尤军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二原审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承和原审被告人赵燕清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同时,上诉人杨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原审被告人赵燕清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上诉人杨承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杨承、原审被告人赵燕清系多次抢劫,具有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上诉人杨承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杨承、原审被告人赵燕清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上诉人杨承提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可对上诉人杨承、原审被告人赵燕清量刑予以适当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07)西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即:对被告人杨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00元。对被告人赵燕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500元。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8日起至2011年6月7日止。)

三、原审被告人赵燕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8日起至2011年6月7日止。)

二原审被告人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阮思军

审判员吴如玉

审判员曹萍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23: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蒋阳抢劫、盗窃一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阳,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溆浦县卢峰镇散水塘村二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08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阳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溆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抢劫罪。2004年6月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蒋阳伙同毛利冬(已判刑)、蒋冰杨(在逃)在溆浦县祥龙宾馆门口乘坐被害人翟光军的三轮出租摩托车准备回家,在车上3人商议抢摩托车司机的钱。当车行至城南粮食储备库旁去邓家的三岔路口时,毛利冬问翟光军要
    2023-06-11
    289人看过
  • 杨全民抢劫案
    有期徒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赣中刑二终字第7号原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全民(曾用名杨金民、杨全明,绰号“大只古”、“壮古”),男,1974年6月21日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瑞金市沙洲坝镇沙洲坝村沙洲坝小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1999年9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全民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12月14日作出(2007)瑞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全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995年8月11日晚,被告人杨全民与刘建辉(已判刑)相邀去瑞金市交通招待所抢两女旅客的钱物。在路上碰见谢永峰(已判刑),又邀集谢永峰参加。当天晚上,三人来到
    2023-06-11
    483人看过
  • 杨勇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勇,男,1984年10月12日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辩护人李自伟,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09)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勇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勇及其辩护人李自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杨勇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北段“亮丽”网吧处,将被害人魏某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1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抓获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
    2023-06-11
    267人看过
  • 赵海江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海江,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海江犯有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海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海江将位于新密市x镇x村的被害人赵xx亲坟地一棵价值1300元的桐树,以600元的价格偷卖给收树人。2009年5月19日。被告人赵海江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请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赵海江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海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x、李xx陈述,证人张xx证
    2023-06-11
    105人看过
  • 陈建平抢劫、盗窃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52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平,男,1985年3月7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丰台区田各庄187号。因本案于2006年5月3日被羁押,2006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平犯抢劫、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06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陈建平在本市丰台区程庄路龙飞宇网吧内,故意将10元钱扔在被害人程兴的脚下,谎称程兴的钱掉在地上,趁程捡钱之机,盗窃程放在电脑桌上的诺基亚牌323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60元);被发现后,被告人陈建平为抗拒抓捕,将程兴打伤,
    2023-06-11
    100人看过
  • 蔡宏华抢劫、盗窃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77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宏华,男,18岁,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东平县东平镇蔡村。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7月14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郭学英,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宏华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子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宏华及其辩护人郭学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蔡宏华在本市丰台区东高地三角地31栋楼大千业毛线门市部,破门入室盗窃人民币1000元及迪比特牌移动电话一
    2023-06-11
    338人看过
  • 黄海洲抢劫、盗窃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8)赣中刑二终字第1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海洲(绰号“浪古”、“洲古”),男,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全南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全南县金龙镇合头村跃前村小组。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全南县看守所。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海洲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全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海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抢劫事实2006年8月19日晚12时许,被告人黄海洲伙同黄小勇、黄志雄、陈伟华、黄运福、徐志雄(均已判刑)及黄雨明、黄聪(均
    2023-06-11
    127人看过
  • 赵长江、刘霜超抢劫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二中刑终字第0116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霜超,男,29岁(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立街纸厂一委8组。2005年12月因贩卖淫秽物品被处以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2日被羁押,200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长江,男,22岁(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凤溪乡董家扁村31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3日被羁押,200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长江、刘霜超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07)朝刑初字
    2023-06-11
    484人看过
  • 刘志刚、赵小明抢劫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173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刚,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小学文化,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荒地乡上官营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2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赵小明,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初中文化,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荒地乡大后沟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抢劫于2007年2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刚、赵小明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检察院的建议,被告人的同意,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23-06-11
    135人看过
  • 赵鹏等三人盗窃案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鹏,男,生于1983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宗民,男,生于1968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胡宝建,男,生于1976年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鹏、王宗民、胡宝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鹏、王宗民、胡宝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4日晚11时许,被告人赵鹏伙同王宗民、胡宝建等人在长葛市后河镇爱迪德公司三分厂,盗窃该厂铁垫12个,价值918元。盗后将铁垫卖给刘XX
    2023-06-11
    222人看过
  • 高家炎、杨珍亮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5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家炎(自报名),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湖南省澧县。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珍亮,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舜陵镇恩里村8组。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家炎、杨珍亮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花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家炎、杨珍亮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
    2023-06-11
    442人看过
  • 杨昆、曾宪国抢劫案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萍刑二终字第37号原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宪国,绰号“国道”,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本市安源区高坑镇石上村新屋横冲4附3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第一看守所。法定代理人余绍清,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曾宪国之母。原审被告人杨昆,绰号“猫子”,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本市安源区高坑镇高坑村长塘下61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3月14日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第一看守所。
    2023-06-11
    467人看过
  • 赵继光、杨淼、李双专、谢占华抢夺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北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继光,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唐山市丰润区富达轧钢厂工人,住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杨胖庄村。因涉嫌抢夺于2004年9月5日被留置(限制人身自由),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淼,小名小亮,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唐山市丰润区富达轧钢厂工人,住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刘宗铺村。因涉嫌抢夺于2004年9月6日被留置(限制人身自由),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双专,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唐山市丰润区富达轧钢厂工人,住唐山市丰润区李钊庄镇前蒲泊村。因涉嫌抢夺于2004年9月6日被留置(限制人身自由),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
    2023-06-11
    499人看过
  • 赵天云犯抢劫罪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天云,男,39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21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2009年2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天云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天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在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天云伙同董成要、董永征(二人均已判刑)窜至漯上公路华陂镇华陂村南一公路上,将禹州市的一辆货车拦住,并对司乘人员石××、王××进行殴打,当场抢走现金70元及一盒许昌牌香烟。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天云的供述,同案犯董成要、董永征的供述,被害人王××、石××的陈述,证人许××、许××、侯
    2023-06-11
    33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2019抢劫盗窃罪立案标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0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和的最显著特点。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所谓胁迫,是指对
    • 盗窃赵家,赵家,张某以其动手打伤李某,盗窃赵家,赵某的怎么处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5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见,在这一案件中,李某主观上没有抢劫辛、吴二人的故意,而有故意伤害他们身体的故意。客观
    • 抢劫罪盗窃机动车案立案标准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04
      我国法律规定,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 抢劫罪, 盗窃罪, 抢劫罪, 抢劫罪, 抢劫罪量刑标准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2-13
      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要根据涉案金额、犯罪情节由法院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 团伙盗窃抢劫罪的立案标准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07
      团伙盗窃罪是盗窃罪的一种,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由于盗窃罪是一种财产性犯罪,因此,它的立案标准一般是根据盗窃的金额来确定的。 团伙盗窃其实主要就是多人共同有预谋的实施盗窃行为,这与个人盗窃其实存在一些的差异。从性质上来看,自然团伙盗窃更为恶劣一些,但在立案标准上面,其实团伙盗窃的立案标准与一般个人盗窃的立案标准是一样。 即团伙盗窃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