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在中国的起步相对较晚,但却发展迅速。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保险市场的日益成熟,保险产品开始渗透到千家万户,成为人们生活、生产、贸易的必需品。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能发现保险纠纷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而保险展业过程中的流程不规范则为这许许多多纠纷埋下了不可预计的法律恶果,也是保险人在保险纠纷诉讼中败诉率较高的原因之一。
浅谈保险行业自律体系的构建
2003年以来,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可以说是国内保险市场的一个重大转折。由于不规范市场化的影响,近年来保险市场以价格竞降手段为主的恶性竞争降低了民众对保险市场信心,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众多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这种状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最早以北京为首的一些保险公司共同发起并组织了保险行业自律活动,很快得到了行业的认同和社会各界的赞许。随后,各地纷纷出台机动车辆自律公约,对车辆保险保费折扣率、市场费用率进行了统一限制,并实行了“见费出单”。令人欣喜的是,今年以来行业自律活动的兴起,较大程度缓和了车险价格恶性竞争的紧张局势,使得市场整体车均保费水平有所提高,保单车险经营效益得到明显改善,自律行为初见成效。
毋庸置疑,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伴随而来的不规范市场竞争,催生了保险行业自律,保险自律组织的作用也日趋显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行业协会将自律作为一项基本职责,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做了许多积极的工作。然而,由于中国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的时间不长,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功能和作用不完善,加之法律方面的缺失造成执法依据局限性较大,使得它无法适应市场行为监督、管理的需要。如何完善保险行业自律的功能、扩大保险行业自律的作用,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保险行业自律不仅仅是一个个自律公约,而应该是一个自律体系。只有遵循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公司内控“三位一体”的总体思路,按照完善构架和制度建设“双轮驱动”的原则,从管理体系、组织体系、制度体系三大方面进行精心打造,形成一个完整的保险行业自律体系,才能使之更好地完成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一、构建完善保险行业自律体系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使得以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规范行业内企业的竞争为主要任务的保险行业自律行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将一种“行为”变为一个系统,即:构建一个较为完整的保险行业自律体系,以增强它的功能与外延,已显得尤为重要。
(一)构建完善保险行业自律体系是保险业创新发展和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的需要
首先,保险业创新前沿业者自我监管最为及时、到位。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同质产品和服务的叠加,使得保险业不得不在经营理念、保险产品、保险渠道、保险服务等方面进行不断创新。而保险创新往往是为规避监管而进行的创造性变革,所以其突破性、间断性、质变性的特点,给保险监管提出了极大挑战,大大增加了监管难度。而处于前缘的业者们对这些变革最为了解,因而其对市场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就显得更具时效、更为适宜、更能到位。
其次,保险业发达国家经验可鉴。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业的监管属于宽松监管,着重于行业自律和偿付能力监管。新加坡的保险业监管着重于偿付能力监管,有着公正的经营方法和具有竞争性的服务。在中国香港的保险业监管也是着重于偿付能力监管,具有行业自律、国际化和多元化特点。可见,各国保险业监管的体制由严格监管向宽松监管发展,重点在于偿付能力监管,具有行业自律与政府干预结合的特点。国外成熟的监管经验已经证明,这样的监管格局更加有利于保险行业在国家总体政策的大框架下,灵活运用市场化操作,从而促进保险业按市场规律发展。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局,由于人力财力的不济,省级机构覆盖面又太宽,其管理无论从深度、广度上都难以顾及。因此,中国保险业未来的监管,势必也要朝着着重于偿付能力监管的方向发展,而市场行为监管职能也会逐步向行业自律方向转化,以形成有力的监管补充。
(二)构建完善保险行业自律体系是规范市场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需要
不规范的市场竞争,主要表现在:一是随意降低保险费率;二是随意提高保费折扣;三是肆意抬高手续费或者违规返还;四是随意扩大保险责任或减少赔付范围,这在工程保险方面表现最为突出;五是漫天要价的中介机构代理费用。近年来,中介代理费用40%的业务普遍存在,致使保险业无法承受,邮政代理被保险界拒之门外即是典型案例。这种做法既大大抬高了保单获取成本,又提高了外部监管检查风险和违规成本;既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又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必将导致行业经营效益严重下降。随着行业自律功能的不断完善,恶性竞争行为必将能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必将能得以回归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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