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指控最低证据标准:
1、在犯罪主体方面必须证明:
(1)如果系轻伤害,犯罪嫌疑人应为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如果系重伤害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应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证明:
(1)犯罪嫌疑人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如果系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或者意料之外的主观心态;
(3)犯罪的动机可以有多种多样,但应查清。
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证明:
(1)具有非法侵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达到法定危害程度,包括轻伤害、重伤害或者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3)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在犯罪客体方面,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即对被害人完整的人体组织或者正常的器官功能的非法损害。
XXX市XX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X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要证据是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认真分析,仔细研究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所谓的有罪证据明显有重大瑕疵。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罪,即被告人并不构成公诉人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本辩护人将从本案证据能够证实的法律事实论述被告人不构成公诉人指控的故意伤害罪。公诉人的举证并没有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及要求,即公诉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XXX市公安局XXX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和处罚决定书上查明的是XXX组组织家人到XXX家争执,进而发生打架事件,是XXX用砖头将两名受害人中伤,而被处罚人只有XXX,并没有被告人的名字,也就是说,根据查明的情况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被告人参与了打架,理应与XXX一起受到行政处罚,而该行政处罚告知书上并没有被告人的名字,即被告人并没有打伤两名受害人。
2、XXX在XXX8月11日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该次打架事件事由有由,受害人有过错。因为是受害人家建房时给路基留出的宽度没有达到双方协议的要求,才引发该次打架事件的发生,因此,从构成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因为在该口供中被告人用的是抛砖头打伤受害人,而抛时与受害人的的距离也比较远,虽然XXX在笔录中说被告人也抛了两砖头,但他只是说好象,也就是说,XXX并不能肯定被告人抛了两砖头,而其随后又说在其印象中只有他抛的砖头落到了两名受害人的头上,而没有其它砖头落到了两名受害人的头上,故可以肯定的是打伤两名受害人的是XXX而不是本案被告人XXX。
XXX在XXX9月6日的口供中可以看出,XXX等人去受害人那里没有带任何犯罪工具,其并不是蓄谋故意伤害他人,而是去拆墙,因为受害人建房违反了双方的协议,即本案中XXX是临时起意,这与蓄谋是有根本区别的,最重要的是XXX在该次笔录中澄清了被告人并没有抛砖头打伤受害人,因为被告人当时已经摔倒在沟里了。也就是说,被告人根本不具备打伤两名受害人的客观条件,在那么短的时间内,被告人不可能在摔倒的情况下再去捡砖头抛两名受害人。
XXX在XXX10月的口供中可以看出,XXX承认是自已打伤了两名受害人,而并没有说到被告人与其一起打伤了受害人,他也没有看见其它人打伤了两名受害人,而XXX的上述笔录内容与XXX10月被告人的口供相吻合,被告人称其在打架的当时已经摔倒在沟内,而该沟有一米深,其摔倒进去的时间到其起来时间隔了四分钟之久,等被告人起来时,打架已经打完了,被告人也指明只有XXX一个人打伤了两名受害人。XXX10月10日XXX的笔录也与上述两名被告人的笔录内容相吻合,即只有XXX一个人打伤了受害人,而XXX10月17日XXX的笔录也印证了这一点。
3、XXXXXXXXX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该份笔录的内容不具备真实性。他称打XXXXXX的砖头像下雨一样,如果真是这样,XXXXXX怎么可能只有轻微伤,他称他护在XXXXXX的身上,头上不知道被多少砖头打中,如果真是如其所言,XXXXXX所受伤也应该不仅仅是轻伤,他称被打时根本没有还手的余地,因此,两名受害人被打的时间应该比较短,因为致人轻伤和轻微伤所需要的时间只是瞬间的事,而当时被告人已经摔倒在沟内长达四分钟时间,因此正好印证了被告人不可能具备作案的现实客观条件。XXX10月XXXXXX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和两名受害人是有姻亲关系的,而事件的起因也是因为XXXXXX拿把头准备打被告人这边的人,才引发该次事件的发生,受害人有错在先,此其一,其二,他称XXXXXX在摔沟内之前没有被人抛过砖头打伤,而他护在XXXXXX身上被人抛砖头打伤,既然是护在XXXXXX身上,XXXXXX怎么也被砖头抛伤了,且还被打中头部腿部和全身,且砖头又像雨一样抛过来,他又怎么可能看到和确定是被告人抛砖头打伤XXXXXX和自已的呢,难道他后脑勺也长了眼睛吗?因此,正如他所说的,他没有看到被告人打伤两名受害人的,他只是凭自已的推测,所以其笔录内容相互矛盾,并不具备客观真实性,不能采信。
4、XXX8月XXXXXX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他称是XXX叫打人的,有几个人动了手,但是后来就不知道情况了,他称XXX还不肯XXX打人,还被XXX打了,因此,可以看出要打人的只有XXX,其它与XXX同来的人并没有蓄意伤害的故意。XXX10月XXXXXX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他看到被告人参与了抛砖头打人,与其第一次询问笔录明显不吻合,因为现场当时有很多人,其摔倒在沟内后,根本不可能看清楚是谁抛砖头打伤他,退一步讲,即使是被告人抛了砖头,也并不一定就打中了受害人,即伤害结果并不一定就是被告人造成的,因此,他称被告人抛砖头打伤了自已并不是确定无疑的,只是一种推测。XXXXXXXXX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XXXXXX称只有三个人扔砖头打人,而XXXXXX则称有七个人扔砖头打人,其中包括被告人,同样是被害人陈述,其内容也相互矛盾,XXX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他称被告人用砖头敲打XXXXXX头部,如果是敲打的话,怎么可能只打成轻伤,而XXXXXX的整个身子护在XXXXXX的身上,既然如此,那么XXXXXX身上的伤又是从何而来?其在上一次询问笔录中称自已的伤印象中好像是XXX用砖头打的,而在该次笔录中又称反过头来看到XXX站在其身后,明显前后矛盾,他称我弟XXXXXX也被人打伤,是谁打伤的并不清楚,只是事后听说是被告人参与其中打伤的,而其在上次询问笔录中又称他看到被告人等人往XXXXXX和XXXXXX身上扔砖头,这明显前后矛盾,因此,XXXXXX的询问笔录所证实的内容根本不能采信。
5、XXX8月XXX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XXX是在受害人家做事,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首先就值得怀疑,她称只看到XXX和被告人往两名受害人身上扔砖头,而其它人的笔录有三个人的,有七个人的,也有声称砖头像雨点似抛向两名受害人的,因此,证人证言之间也相互矛盾,她称被告人和受害人相距两米远,而有的证人证言则称隔得很近,也是相互矛盾,XXX,她又称受害人是其老板,因此,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更不可靠,双方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其在该次笔录中又称看到了三个人往两名受害人身上扔砖头,与第一次询问笔录内容自相矛盾,且称看见三个各扔二三十块砖头抛向受害人,辩护人想问证人处于此时此景的情况下应当是去劝架,难道还会有心情去数砖头吗?她称看到XXXXXX跑开,XXXXXX还倒在原地,与其它证人证言明显矛盾,XXXXXX称事后才知道是自已的父亲护在自已身上,且当时已经被打得晕头转向,XXXXXX护在其身上,XXXXXX又是如何跑开的?XXXXXX看到自已父亲被打,又怎么会独自跑开而不去救自已的父亲?这明显有违常理。她称三个人集中用砖头打XXXXXX,也就是说至少有60块砖头打到了XXXXXX身上,一个XXX被这么多砖头打中,还只被打成轻伤,可能吗?其询问笔录的内容明显不真实,不能证明被告人有伤害行为。XXXXXX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她也是在受害人家做事,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同样值得怀疑,她称XXXXXX在摔沟内前被人用砖头打伤,而有证人证言则称XXXXXX在摔沟内前并没有受伤,她称XXXXXX倒沟内后,被告用砖头打XXXXXX,而有证人证言则称当时XXXXXX与被告的距离有两米之远,她称XXXXXX抱着XXXXXX的头,要XXXXXX跑,而有证人证言则称是XXXXXX整个身子护着XXXXXX,XXX10月13日询问笔录中又称,她看到XXXXXX和XXXXXX一脸的血,听同事讲是XXXXXX去护卫XXXXXX时受伤的,而其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又称看到XXXXXX护着XXXXXX的头,并要XXXXXX快跑,因此,其证人证言自身都相互矛盾,如果其当时在现场,不可能没有目睹整个事情的经过,其第一次讲是亲眼看到,第二次又讲是听说,因此可以推知其当时根本没有在现场,其证人证言完全不真实,且她说被告人用砖头打了XXXXXX几下,而其它证人则称是抛了二三十块砖头扔XXXXXX,其在该次笔录中开始称XXXXXX被砖头打伤并没有看到是谁打伤的,其后又称是看到被告打伤的,前后矛盾,其与其他证人证言也相互矛盾,根本不能采信。XXX8月10日XXX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她也是在受害人厂里做事,其证人证言真实性同样值得怀疑,她称看到XXX和被告人用砖头敲打XXXXXX和XXXXXX,并且是继续敲打,与其它证人证言关于人数和伤害方式上以及双方距离和所处位置明显相互矛盾,而在XXX10月询问笔录中她又称看到了三个人敲打XXXXXX和XXXXXX,当时场面很混乱,她又如何这么肯定只有被告人的砖头打中了受害人呢?明显是不真实的。
6、XXX8月10日XXX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XXXXXX倒在地基沟内是被掀翻的,而XXX的询问笔录则称是XXXXXX跑的时候掉进去的。XXXXX询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只是推了XXXXXX一下。
我国现行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对被告人定罪之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要求案件据已定案的每个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所有的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即合理怀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法理,刑事诉讼中所谓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由以下构成要件:1、所指控的犯罪的各犯罪构成要件均有证据予以证实;2、指控证据均查证属实;3、证据和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或各矛盾能得到合理的排除;4、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唯一的。本案中公诉人的举证完全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构成要件。通过上述分析本案之相关证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的证据无论是从量的方面,还是从质的角度看,都无法达到充分和确实,更无法排除有关人员借机报复被告人的可能,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恳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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