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商标没有实际应用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4 04:53:29 358 人看过

一、侵权商标没有实际应用怎么办

当商标成功获批注册之后,其所有权人便立即取得了该商标的专有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擅自在与之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进行使用,并且这种行为极易引发消费者对两种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话,则被视为构成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然而,若商标在获准注册后,自身从未投入实际使用;并且商标所有人亦无法证明其因此遭受了其他方面的经济损失,那么商标所有人将无权因他人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侵权商标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通常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1)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带刑的;

(2)若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当一个商标成功注册之后,它的所有权人就具备了专属的使用权倘若任何非被授权的第三方在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之相似的商标,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和误导,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对该商标权利的侵害然而,如果这个商标并没有得到实际的使用,并且其所有权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他们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的话,那么他们是无权向侵权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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