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增持股份:
(I)收购人和转让人可以证明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且不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方提出的拯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三)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人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中国证监会予以接受;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豁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收购人申请的具体事项作出是否给予豁免的决定;如果获得豁免,收单机构可以完成增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转让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的,有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自由转让、变更、合并国有资产,(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回购特定股东的股份,并减少其持有的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以上(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认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免予提出豁免申请,并经批准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转让登记手续:
(1)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中,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在三年内不转让其已发行的新股,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如果上市公司的股权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可免于要约,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份。(3)上市公司的股权达到或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四)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以上,且无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意图,并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将相关股份转让给非关联方的解决方案
(五)因继承而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六)因履行约定义务而回购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证券交易协议,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可以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内未发生转让
(VII)由于投资者持有的优先股表决权的法律恢复,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有关投资者应当在前款规定的股权变动完成后3日内公告增持股份,律师应当对相关投资者的股权变动出具符合条件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披露。相关投资者依照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发布有关股东增持股份的进展公告。相关投资者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不得在事实发生之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进展公告之日增持股份。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增资不超过2%的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增资完成之日起6个月。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
(1)豁免要约增发股份
(2)有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未获得豁免的,可以申请豁免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其控股股东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至30%以下;如果其打算通过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加其股份,则应发出全面要约。如果买方申请豁免,则应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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