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制度包括一裁终局和或裁或审制度。所谓一裁终局制度其基本含义是,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所谓或裁或审制度该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尊重,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就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仲裁制度的法理辨析
论文关键词:仲裁;意思自治;价值平衡
论文摘要:仲裁作为一种社会冲突的解决机制之所以存在并不是人为决定的,而是争议解决的社会需求和仲裁制度内在构造的合理性之合力促成,仲裁制度的出现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是一种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
仲裁是一种社会冲突的解决机制,是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最为制度化的形式。一般认为仲裁是来源于商人们的发明创造。
冲突或争议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纠纷与矛盾与人类如影随形,它反映了人的个体性与人类的社会性内在矛盾。无论人们怎样避免矛盾,矛盾依旧存在;无论社会学家、法学家们如何设置一道道防线以预防纠纷,纠纷依然发生。活生生的人类社会就是一个纷争不断的社会,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争议和解决争议的历史。
在人类历史的不同发展阶段,由于人们的观念不同,社会对解决冲突的要求不同,因而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也不完全相同。人类社会开始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人们所实行的是自力救济,即当人们受到他人侵害时,往往是通过自身的武力迫使对方停止侵害或者自我臣服。但当这种最原始、最简单的纠纷解决方法无法适应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时,特别是这种自力救济方式开始日益违背社会的主流道德,统治者们便通过法律禁止自力救济,同时逐步确立了公力救济的纠纷解决模式,诉讼便成为这种公力救济的象征。然而,在否定了原始的自力救济的今天,在冲突双方无法自行消除矛盾的情况下,尤其是在人们饱尝了诉讼带给他们的程序繁琐,费时费力费钱,裁判者由于不了解某些专业知识而造成不公正裁决的痛苦后,公正、迅速、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便成为人们的迫切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主体的平等地位得到确立,自由意志得到认可,人与人之间原来的身份关系也逐步转变成为理性的契约关系。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越来越得到人们的承认和接受,仲裁制度便由此产生和发展起来。
与自力救济相对的诉讼和仲裁解决矛盾和纠纷,不是由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来主持解决争议并最终作出裁断,而须有公正的第三方主持程序,并且按照双方均能接受的是非标准进行裁断,最终当事人服从这种裁断而平息纷争,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是具有理性智慧的人们之必然选择。此种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和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所形成的三角结构”的争议解决模式被称为一种必然的社会逻辑”。
一、仲裁制度的基石——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仲裁的立足点和依据,是仲裁制度产生、运行的重要原则。可以说,没有意思自治就没有仲裁制度,也就不可能有行使仲裁权解决纠纷的方式。
(一)意思自治界说
意思自治原则即契约自治或契约自由原则。它是16世纪法国法学家杜摩兰(CharlesDmolin,1500~1566)明确提出的。从根本上讲,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理论,此原则的主旨则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做出自由选择,并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做出的选择负责,从而当事人的自我意志是约束其契约关系的准则,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是私法自治”理论,罗马法曾深刻阐述道,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协议而变更,而私法的原则是协议就是法律”(即私法规范可以由私人的协议变更)。这一原则的法律精髓就是:自己是自己的立法者,自己是自己的执法者。即作为意思自治的最基本的体现和实现的契约,对于缔约人本人来说就是法律。
此外,意思自治与市民社会之间亦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以契约性关系为网络组合而成的社会系统,而联结契约当事人的纽带就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理念构成了市民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并给市民社会注入了新鲜的活力。市民社会观念强调应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几乎各国的法律皆强调个人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效益公平,以避免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在私法范围内,政府的唯一作用就是承认私权,并保障私权之实现,所以应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竭力排除政府参与”。意思自治理念的确立,在人身关系上彻底否定了封建身份关系对个人的束缚,强调人格独立,摈弃人身依附,宣扬人格平等,使人性第一次获得真正的解放,极大地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由此,权利神圣是市民成为法律主体的最基础的条件,身份平等则是市民社会中真正能够确立私权神圣的路径,而意思自治作为以上两个理念共同作用的对象,也便成为了市民社会的最高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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