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要」
专利权的保护应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独立权项为其最大保护范围。但独立权项的专利性发生动摇时,是否一定应中止案件审理,而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结果?就本案而言,缩小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求得专利权的相对稳定性,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专利权不受侵害。
「当事人情况」
原告**淮阴辉煌太阳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阴市北京西路111号。
被告扬州市**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李典镇。
「诉辩主张」
原告**公司的起诉的主要理由是,通过专利检索,原告专利的独立权项1无专利性,但从属权项2有专利性,所以原告自行将要求保护的专利范围缩小为专利权利1和2的组合。虽然保护范围缩小了,但被告**公司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还是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故被告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公司的答辩意见是,
1、被告和案外人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启动专利无效程序,应中止案件的审理;
2、被告从未生产过侵权产品;所谓热水器上的“太阳能智能排空器”也并非被告生产;
3、涉讼产品上“智能排空阀”未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被告提交的对比文件也表明,原告涉讼的专利系公知技术,涉讼产品即便落入原告涉讼专利的保护范围,也是使用自由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
4、即使涉讼产品构成侵权,**公司常州分公司系销售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查明事实」:
本案的原告**公司公司和被告**公司均为我国生产太阳能热水器的著名企业。
1998年9月29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管道防冻式太阳能热水器”实用新型专利,1999年10月20日经授权公告,现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主要由集热器、贮水箱、管道、总出水口组成的管道防冻式太阳能热水器,其特征在于它的管道中还包含控制阀和自动排空阀。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管道防冻式太阳能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控制阀安装在贮水箱下部出口处,自动排空阀一端接控制阀的下端,另一端与大气相通。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管道防冻式太阳能热水器,其特征在于它的控制阀为电动阀。
2001年8月3日,原告**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以上专利进行专利检索的申请,该局于同年11月20日作出结论:权利要求1无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3有新颖性和创作性。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公司明确其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为涉讼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的组合。因而,上述专利原告要求保护的范围包含以下技术特征:1、由集热器、贮水箱、管道、总出水口,以及控制阀、自动排空阀组成;2、位置关系:控制阀安装在贮水箱下部出口处;自动排空阀一端接控制阀的下端,另一端与大气相通。结合该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该专利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在贮水箱的下部管道上,通过开启和关闭控制阀(该控制阀可由电动等方式实现),实现贮水箱上水和放水的功能。自动排空阀安装在控制阀的下端,一端连接在控制阀,由于该阀有一端连接大气,故可以克服大气压强,从而使得在控制阀关闭时,管道中的余水在重力作用下,排出管道,实现在天气寒冷时,管道无水冻结,且控制阀开启时,一开就有热水的功能。
2002年1月,被告**公司常州分公司销售**公司太阳能热水器和配套“智能排空器”一台。该热水器主要由集热器、贮水箱、总出水口、管道及智能排空阀组成,智能排空阀安装在总出水口管道处。智能排空阀的构造是,一端为直接与太阳能热水器水箱进出水口相接的滑阀,另一端为电磁装置,通过顶杆控制滑阀的运动。阀体上还设置有进气接口,可通大气。阀体还设置有顶杆、隔离膜、压板和自锁开关等装置,电磁阀由外设的控制电路控制。具体动作是:滑阀装于贮水箱进出水口处,弹簧将其压于阀座,贮水箱储水压力和弹簧的弹力共同作用,将滑阀压紧,使得水箱中水密封。如自锁开关动作,可使顶杆顶开滑阀,水能流出。自锁开关再动作,顶杆退回,滑阀复位,水箱水被关闭。该滑阀的开启和关闭,实现了控制的作用,应为控制阀。另外,由于电磁装置的存在,该滑阀的运动是由电动形式进行控制的。由于进气口进气,大气压强被克服,管路中水在重力作用下可排出,达到管道中水排空目的,与原告**公司涉讼专利中表述的自动排空阀一致。由此可见,虽然智能排空阀名称为一个阀,但其组合了原告专利中所表述的控制阀(由电磁装置控制的滑阀)和自动排空阀(一端接控制阀,另一端可与大气相通),且两者位置关系与原告专利表述的技术方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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