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5]173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浙政发[1993]227号)发布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1994]14号)和省政府领导“以现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按国务院6号文件精神补充个人帐户内容”的指示精神,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并从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实际出发,现就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将职工由现行的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3%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4%。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并综合考虑个人的负担能力而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确定。目前仍按企业工资总额或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用总额之和计缴养老保险费的市县,应逐步改按缴费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征。
(三)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不超过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目前,个人帐户暂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代替。个人帐户的有关内容由所在企业填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审核,每年以对帐单形式与企业核对,并经职工核签后记入《手册》。
(二)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将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职工当年个人缴费金额按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利率的50%计算。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职工个人缴费的金额不记入个人帐户。
(三)职工在市县范围内流动或在同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辖范围内流动的,不变换个人帐户,不转移基金;跨市县流动或在不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辖范围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及其储存额应随同转移。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失业而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积计算,不间断计息。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离退休后按月支付的养老金。
职工在离退休前或离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结余部分,一次性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除继续按省政府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计发外,另加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缴费养老金+物价生活补贴+个人帐户养老金
(一)按省政府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养老金、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后按月计发,所需费用从个人帐户中开支。当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个人帐户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按月支付,直至其死亡。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除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费外,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28人看过
-
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400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219人看过
-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413人看过
-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若干意见
238人看过
-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失效]
419人看过
继承人是指依法继承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 更多>
-
现行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完善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组成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25现行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完善与2005年,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T(月基础养老金)=(AA×Q)÷2×M×1% A——退休时上年度当地城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3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
-
-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中是否按工龄进行计算台湾在线咨询 2023-02-13劳动者退休计算基本养老金,不是按工龄,是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失业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缴费年限。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基数和工资是怎样的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06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