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诊疗过程的认知因素
首先,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涉及两种行为,一是医疗行为,二是法律行为。比如手术属于医疗行为,而告知义务则属于法律行为,后者是法律规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应尽的法定义务。法律对诊疗过程的评价包括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和所涉及的法律行为。违反这两种行为,均有可能导致承担法律责任。而医方一般能够理解医疗行为的意义,却不一定明白法律行为的内涵。
其次,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经验性、探索性、高风险性以及侵害性等特点。有时一种医疗行为本身就可能给患者带来另一种损害。无论是对患者进行的抽血、摄片、造影、B超、cT等检查,还是在治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注射、服药、手术、针灸等,都对患者的人身有一定的侵害性。
所谓药物三分毒,通过医疗促进身体康复的同时,自身亦具有一定的副作用,甚至某些医疗行为本身给患者带来巨大的疼痛感乃至割除某部位(如截肢)。而且,有许多疾病,当前医疗技术根本无法解决。但是,有的患者并不能理解医疗行为的这种特点,对医疗行为存在客观归罪的想法,就是只要出现损害后果或者不利后果,就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再次,由于医疗行为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患者根本无法知悉其中门道,这就导致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无法在同一个认知水平上探讨、解决问题。
最后,受舆论的不当影响以及对医疗体制的不满,有一大部分患者内心其实并不信任医护人员,甚至有抵触情绪,不愿理解医疗特点以及医护人员。
在此情况下,假设患方认为医方存在过错,但是医方内心上对诊疗过程可能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医方也认为医疗行为有过错,这里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其过错行为是高于、等于抑或是低于患者的主张。第二种是医方认为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但其未认识到诊疗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行为可能存在过错。第三种是医方认为自己的诊疗过程完全没有过错。
因此,假如能够提出足够的理由让医方相信,或者医方认为自己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则因双方对事实部分的评价有一定共识,更容易促成双方用一种双赢的争议解决模式处理纠纷。
二、社会影响因素
社会影响因素也是医方考量的重要因素。
第一,医方看重信誉。调研数据表明:对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医院最为看重的是名誉(73.33%),第二位的是精力、时间(13.33%)的,医务人员同样特别在意名誉(29.91%),仅次于精力、时间(58.88%)。
第二,媒体不实报道。失实的新闻报道,是医疗纠纷日益暴力化、增长化的一个重要原因。调研数据表明:医务人员认为医院在解决医疗纠纷时遇到的最大困难是患者或家属的医闹行为(占73.83%),第二位是媒体不实报道(17.76%)。
第三,社会管理模式。在我国特定时期的社会治理要求之下,维稳甚至已经被上升成一种领导艺术。如果一起纠纷被广泛报道,形成对医方的负面影响,则不排除相关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会介入,也有可能是医疗机构领导人会积极主动处理(个人政治生涯考虑),避免造成更进一步的负面影响。
也许是基于对医疗机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这种投鼠忌器的管理模式的了解,有些患者便深信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纠纷处理方式,宁愿采取非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医闹便是最为常见的一种。
三、医疗秩序因素
假如患方采取的一些策略介于合法与非法的模糊地带,并且实际上已经影响到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或者潜在影响医疗机构秩序,则医方有时出于避免这种影响出现或者消除这种影响,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也可能会主动妥协。
四、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因素
假如患方采取的一些策略或者行为使医护人员遭受伤害或者可能遭受伤害,而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又不能得到公安机关等单位的保护,则为了保护医护人员,在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也可能会主动妥协。
五、国有资产流失因素
医疗机构以公立医院为主,而公立医院系事业单位法人,其财产属于国有资产。故医疗机构对财物的处置本质上是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在一定的界限范围内才有自主权。因此,如果患方的要求超出医疗机构的处置权限,则必然会影响医疗机构的决策。
六、行政、刑事处罚因素
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导致患者发生损害的,有时候不仅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个人还会涉及到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而医疗机构也可能因此面临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比如构成医疗事故,根据《条例》等相关规定,可以对医护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规定的,则还可能触犯医疗事故罪。因此,如果医方认识到诊疗行为可能触及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则也会影响到他们处理纠纷的决策。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因素
以医患和解为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患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医患双方可以就未造成医疗损害的或者索赔数额较小的医疗纠纷进行协商,具体数额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即行政法规规定患者主张超过一定数额的赔偿数额时,将不再允许医患双方自行和解。
此外,2016年3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10号)规定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也就是说,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也将成为影响医疗机构选择争议解决模式的因素。
八、部门利益因素
一般而言,医方负责处理纠纷的部门是医务科或者医务部,而该科室由于非涉事主体,故有可能因此而消极处置纠纷,甚至一律将患者引向其他法律途径。
以上因素都有可能影响医疗机构在纠纷中的决策,在实务操作中,无论是站在医方或者患方立场,均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便作出更为恰当的决策。
(原标题:影响医方在纠纷中的决策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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