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03:48 225 人看过

发布部门: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通知

连政发﹝2005﹞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实施细则》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及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适用本细则,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除依法与雇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外,还应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雇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的书面材料。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统筹地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工伤保险实行市、县(区)分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其具体标准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全市费率浮动办法。

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办法,确定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三)工伤保险储备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储备金用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需要动用储备金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16: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宿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驻宿中、省属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第三条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
    2023-05-03
    404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
    郑政〔2004〕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三日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含农民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埠企业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尚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省人民
    2023-05-03
    353人看过
  • 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的通知
    朝政发〔2004〕46号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朝阳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朝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10月15日发布)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促进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辽政发〔2003〕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
    2023-05-03
    456人看过
  • 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发布部门: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淮府〔2004〕120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淮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2023-05-03
    296人看过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连云港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连云港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旅游景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方便居民生产、生活,提高城市居民居住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在城市中的各类垃圾(粪便)中转站、公共厕所、垃圾房、垃圾池、垃圾桶、果皮箱及其他用于放置或者储存各类垃圾的设施。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适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的要求,
    2023-04-22
    93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5)42号文同意,为了具体组织本市安居工程的实施,经市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制订《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上海市安居工程实施细则第一条本市实施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由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主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发展局,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制定本市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及落实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第二条各委、办、局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住宅办)和各区住宅发展局(署)或区综合开发办公室、区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宅局、区综开办、区住宅办)负责本系统、本地区安居工程的组织建设。第三条市统一建造的安居工程由市住宅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定期向市房委会通报安居工程建设情况。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制定第四条安居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各委、办、局住宅办和各
    2023-04-22
    154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关于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5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
    •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意见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08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 唐山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1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些就是唐山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了。
    •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20
      基本信息编辑 条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2〕22号 简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5
      没有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只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这是根据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制度的。下面是部分内容: 第一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