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管辖司法解释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7:16:23 238 人看过

单位犯罪管辖司法解释,单位犯罪是指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对社会危害行为的犯罪,对单位犯罪的管辖,是以所在地为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由相应司法机关受理,在划分级别管辖时,应当以直接负责人员或单位主管人员管辖权一致。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于单位犯罪的管辖刑诉法没有作特殊规定,应该就是以犯罪行为地为原则吧。

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是指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应有哪个司法机关立案追诉、划分这种立案管辖,应根据以下原则:

1、要根据犯罪嫌疑单位所涉嫌的罪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相应的司法机关受理。

2、对犯罪嫌疑单位的立案管辖权应与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立案管辖权相一致并同案追诉。

3、在划分级别管辖时,应根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实施单位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管制相一致,也就是说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依法应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时,应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那么对单位犯罪的追究也应由相对应的司法机关进行侦查和起诉。

4、在地区管辖上。实行犯罪地管辖的原则,只有当犯罪地人民法院认为单位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更

一、单位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18条明确规定了有权立案机关的“管辖范围”,可是对于单位犯罪案件应由哪个机关来立案?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研究单位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问题,就是要解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单位犯罪案件中的权限划分问题,也就是哪些单位犯罪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哪些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哪些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单位犯罪案件一般都是经济犯罪案件,因此应由人民检察院统一立案侦查。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如果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神,按照单位犯罪的类型和职能管辖的范围来确定管辖,则可能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超出该管辖机关的职责范围;

第二,单位的犯罪行为与单位经营活动及其职务行为相互交织,而人民检察院作为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侦查同经济犯罪尤其是职务行为和经营活动相联系的单位犯罪活动,正是人民检察院职责的所在;

第三,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治安保卫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惩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单位犯罪一般发生在经济领域或者处于谋取不当而且巨额的经济利益,且都有固定场所,不会也不可能像自然人那样流窜作案,故而亦不会直接对社会治安产生突然的、暴发性的危害,其危害性呈现出一种期间潜伏性和隐蔽性。因此,公安机关不宜直接立案侦查单位犯罪案件,而由人民检察院统一立案。[①]也有学者认为,在单位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上,完全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履行立案侦查工作。我国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所设罪名极其繁多,从分则各章的规定来看,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皆有涉及单位犯罪的规定。尤其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规定单位犯罪最多的一章。这些规定表明,单位犯罪涉及面相当广泛。如果将单位犯罪案件全部归由检察机关立案,将会极大增加检察机关工作的压力,从而影响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其他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如果全部由检察机关立案,则意味着应全部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由于单位犯罪案件较之自然人犯罪案件普遍较为复杂,其侦查、取证要求更为专业化,而检察机关囿于自身有限的专门调查工作和侦察手段、方法,自然难以保证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因此,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将单位犯罪案件全部交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必要性是解决某一问题和实施某一制度的前提,而如果将单位犯罪全部交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既无理论上的必要,也无实践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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