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3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两种:[2]
1.责令限期履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履行。
2.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如果还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申请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仍然有执行的义务。对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只有无条件的执行。如果申请人超过法定诉讼期限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就构成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措施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根据被执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措施:[1]
(一)对申请人执行采取的措施
对申请人强制执行采取的措施有:
1.强制拘留;
2.强制划拨;
3.强制扣缴;
4.罚缴滞纳金;
5.强制变卖财产;
6.强制收购;
7.强制许可;
8.强行拆除,强行退回。
(二)对被申请人的执行采取的措施
1.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规定期限内 仍不履行的,罚款。
3.具有金钱给付义务内容的,强制划拨。行政复议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 》,当然,行政复议的依据还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中有 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文中有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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