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八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立法目的
明确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可以采取分包方式履行以及分包履行合同中的责任如何承担。
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就应当接受合同的约束,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对完成其中的某些部分工作不一定具备优势,将该部分工作交给在这方面具有优势的第三人完成,可以使合同得到更加有效的履行,对采购人来说也更加有利。因此,需要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同时,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后,中标、成交供应商对于分包项目不能推卸责任,分包供应商对分包项目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基于上述情况,本法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允许中标、成交供应商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问题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中标、成交供应商取得中标、成交资格,表明其整体条件符合要求,但并不表明中标、成交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所有方面都具有最强的优势。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可以将自己不具优势的部分采购项目,交给具有更强优势的其他供应商履行。根据本法的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是,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进行协商,在经采购人同意后,才能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里所说的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将自己在合同中的一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供应商,由受让供应商负责履行。
2.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可以分包履行,并不改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主体资格,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就采购项目的全部包括分包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责任。同时,分包供应商接受分包项目后,也要接受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束,但是,分包供应商只需要就其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履行必须经过采购人同意。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不等于政府采购合同全部转让。
根据本法的规定,中标、成交供庆商可以将采购项目的部分项目转让组分包供应商履行。但是,政府采购合同是根据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全部采购项目或者采购项目中的主体或关键性项目转让给其他供应商。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并不等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全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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