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其适用的基本标准无疑是一般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其最低标准不能仅仅因为反垄断法的公法性而提高到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的最低证明标准。然而,反垄断法的内容和特点使其案件成为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案件,不同于其他民商事诉讼案件,在证明标准上有其自身的要求。虽然由于案件证明的特殊性、案件性质、事实的重要性、证明的难度等可变因素的影响,确实难以构建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适用于案件的证明标准,但可以结合反垄断法的规定,通过分析反垄断法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的性质以及违反反垄断法的后果,总结出类型化和抽象化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必须与争议事项相关
反垄断民事诉讼是由垄断行为引发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已成为反垄断民事诉讼中一个基本的争议问题。垄断行为通常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集中。在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证明标准通常较高,因为这种垄断行为比经营者的非法集中具有更严重的法律后果。经营者非法集中的认定需要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进行判断,其事实认定尤为困难。因此,适用于经营者非法集中案件的证明标准相对较低
其次,反垄断法规则所涉及的目的和利益的多样性决定了多层次的证明标准
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以实现其公共政策目的,造福于公众。在一些反垄断案件中,法官需要平衡保护经营者的商业自由和保护消费者福利。法官可以通过提高认定垄断行为的证明标准来促进竞争目的的实现,或者通过降低证明标准来加强对消费者利益的司法保护。同样,控制业务集中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竞争性市场结构。在经营者集中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两种利益冲突,即经营者因允许的集中而获得的个人利益与维持竞争市场而实现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降低证明标准,因为这样可以更好地防止经营者的非法集中,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由于集中许可证,实现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经营者获得的私人利益,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根据事实的类型和性质而有所不同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法官需要使用市场支配、相关市场、掠夺性、利益、,反垄断法在分析所谓的限制竞争行为时的损害赔偿。对这些概念具体内涵的论证主要由专家,特别是经济学家来完成。他们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事实进行深入分析,以提供专家意见。从经济学角度对事实进行解释已成为反垄断法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环节。在解释或确定这些复杂的经济分析时,法官应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而在确定构成当事人提供的基本证据的事实时,应提高证明标准,因为法官在确定基本证据时的自由裁量权应少于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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