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方履行)案件的基本事实。一审答辩状称,原告**安家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公司)起诉:2003年8月,我公司受霍峰委托,**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河公司)购买一套城镇住房,而霍峰于同年9月8日与我公司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定金1万元。双方同意在租约转让前三天付清余款,但迟迟未付。淄河公司曾给我公司写过一张还款单,但一直没有兑现。现上诉法院,判令霍峰、淄河公司偿还2003年10月27日至2004年8月23日期间的购房款8万元和逾期未付违约金4952元,赔偿损失6131元。诉讼费用由霍风、淄河公司承担。
被告人霍峰辩称:**宝公司所说的购房情况属实,但所欠购房款应由淄河公司支付,且公司已向**宝公司开具借据,因此还款与本人无关,请依法裁定。
被告淄河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们之所以向**宝公司开具借据,是因为霍峰的岳父与我们公司有委托经纪关系,合同是霍峰签的,霍峰应该支付房屋款。我公司不同意支付房款,也不同意**宝公司的索赔。一审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2003年9月8日,**宝公司与霍峰签订《房屋委托购买合同》,约定霍峰购买的房屋为朝阳区高家园小区409层202室,房屋价款23.8万元,经法院核准购房定金1万元,霍风一次性购房首付(含定金)不低于实际成交价的30%,剩余部分在产权过户前3日内补足。霍峰在签约当天交了1万元定金。**根据合同约定,宝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霍峰提供了房屋,并于2003年11月4日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霍峰。霍峰于2003年11月13日支付了7.8万元。
由于淄河公司与陈大齐(霍峰岳父)有房屋经纪关系,霍峰在霍峰购房时代支付了部分购房款。2003年11月12日,淄河公司向**宝公司开具借据,借据上写:“霍峰购房,我公司应交15万元整,已交7万元整,尚欠8万元,争取月底前一次性付款。”。2004年4月14日,淄河公司向**宝公司开具借据,“我公司欠8万元房款,争取本月底付清”。
现在**宝公司根据合同和借据起诉霍峰和淄河公司要求还款。霍峰和淄河公司表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他们应该由对方支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宝公司认为霍峰、淄河公司因未按时支付购房余款,造成了相应的财产损失,即在**宝公司与原房主王某义、徐某生的《总销售合同》纠纷中,**宝公司应向原房主王毅、徐胜支付购房余款利息及**宝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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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金钱替代物。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通常是一种违约的惩罚,用于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需要注意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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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04答: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综上,我们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应该由什么法院来管辖。在实践中,需要房屋买卖双方都要注意相关细节,避免相关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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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安徽在线咨询 2022-04-28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纠纷是房屋买卖的双方主体不合法或者不合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卖房者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所谓卖房者不合法或不合格包括这样几层含义: (1)卖房者没有所有权,将租赁、借用、代管、占用或者他人委托办理房产证照的他人的房屋以自己所有为名出卖。还有的人伪造房证,指鹿为马,谎称对某房屋有所有权,意欲卖给他人,以达到骗取定金或购房款的目的,这种情况未达目的的是诈骗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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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澳门在线咨询 2022-02-18您对案情的描述确实有些复杂。我简单说一下法律上的规定,有不明白的地方,您可以随时打电话咨询我。一般房屋买卖需要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买卖不破租赁,如果房屋买卖的时候房屋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买房是不可以强制要求租户搬出去的。您所说的改动较大是房屋主体结构的改动还是仅仅是装饰的改动呢?您合同有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具体情况建议您来电说明,我会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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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浙江在线咨询 2022-01-251、在证人不愿作证的情况,我方是否要败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2、如果败诉,房屋是否一定得卖给乙,法律是否有这样的强制规定?如果没有强制性规定,请问此法律依据是什么?能否告知明确的条款?在同等条件下乙由先购买权,但你有证据证实乙不购买此房的证据即可。3、如果我现在不想出售了,可以吗?可以按照合同的期限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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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问题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7第一,关于认购协议与定金的效力问题。认购协议是广泛存在于房屋销售中的一种文书,因认购协议签署后无法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而引发的案件的数量已经在不断地上升。由于买受人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往往要先行支付几千元到几万元的定金,如果双方不能达成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更容易成为受损方,买受人索还定金则成为必然,从各个区县法院审理的案件看,因认购协议产生的纠纷原告全部为买受人。 第二,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