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09:02:25 166 人看过

(由第三方履行)案件的基本事实。一审答辩状称,原告**安家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公司)起诉:2003年8月,我公司受霍峰委托,**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河公司)购买一套城镇住房,而霍峰于同年9月8日与我公司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定金1万元。双方同意在租约转让前三天付清余款,但迟迟未付。淄河公司曾给我公司写过一张还款单,但一直没有兑现。现上诉法院,判令霍峰、淄河公司偿还2003年10月27日至2004年8月23日期间的购房款8万元和逾期未付违约金4952元,赔偿损失6131元。诉讼费用由霍风、淄河公司承担。

被告人霍峰辩称:**宝公司所说的购房情况属实,但所欠购房款应由淄河公司支付,且公司已向**宝公司开具借据,因此还款与本人无关,请依法裁定。

被告淄河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们之所以向**宝公司开具借据,是因为霍峰的岳父与我们公司有委托经纪关系,合同是霍峰签的,霍峰应该支付房屋款。我公司不同意支付房款,也不同意**宝公司的索赔。一审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2003年9月8日,**宝公司与霍峰签订《房屋委托购买合同》,约定霍峰购买的房屋为朝阳区高家园小区409层202室,房屋价款23.8万元,经法院核准购房定金1万元,霍风一次性购房首付(含定金)不低于实际成交价的30%,剩余部分在产权过户前3日内补足。霍峰在签约当天交了1万元定金。**根据合同约定,宝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霍峰提供了房屋,并于2003年11月4日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霍峰。霍峰于2003年11月13日支付了7.8万元。

由于淄河公司与陈大齐(霍峰岳父)有房屋经纪关系,霍峰在霍峰购房时代支付了部分购房款。2003年11月12日,淄河公司向**宝公司开具借据,借据上写:“霍峰购房,我公司应交15万元整,已交7万元整,尚欠8万元,争取月底前一次性付款。”。2004年4月14日,淄河公司向**宝公司开具借据,“我公司欠8万元房款,争取本月底付清”。

现在**宝公司根据合同和借据起诉霍峰和淄河公司要求还款。霍峰和淄河公司表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他们应该由对方支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宝公司认为霍峰、淄河公司因未按时支付购房余款,造成了相应的财产损失,即在**宝公司与原房主王某义、徐某生的《总销售合同》纠纷中,**宝公司应向原房主王毅、徐胜支付购房余款利息及**宝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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