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侦查机关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0 18:13:04 372 人看过

一、职务侵占罪侦查机关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侦查机关是由公安机关立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不是国家安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具体由犯罪地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更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职务侵占罪构成要素有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职务侵占罪追诉时效

职务侵占罪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按照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因此犯罪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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