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财产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32:55 437 人看过

一、强制执行财产范围

1、《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2、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二、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5、采取强制措施

三、强制执行没有钱怎么办能否拘留

1、如确实无履行能力,而不是恶意不履行的,不会涉及拘留处罚。

《民法典》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2、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3、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对其处以法拘留、罚款,并强制追回被转移的财产用以执行。可以通过法院将对方的财产进行强制抵押。

4、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申请人无论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了可执行的财产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永远不会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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