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4:35:06 225 人看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耕地占用税的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一、征税范围

1、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人为抛荒的耕地)。占用鱼塘、藕塘、打谷场、晒场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2、占用园地和其他农用土地,应照章征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竹园、药材种植园。其他农用土地包括林地、人工草场、人工开掘的水产养殖水面。

二、征税标准

1、各市、县适用税额,按省政府皖政(1987)70号文件所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暂行税额表》规定的标准执行(按1986年农业统计年报计算,1987年三、四类地区分县、市名单见附表)。

2、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经营,都应全额征收。

3、基建工程暂时停建缓建,凡工程已具备有一定规模(不易恢复耕种),并准备续建的,可以不适用《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加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对于尚未正式施工(不影响恢复耕种),占用超过二年不使用的,应照章加征耕地占用税。

4、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视占用时间长短区别对待。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一年以上到两年的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免税范围

1、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不包括县(市)人民武装部)军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讯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2、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定,铁道部七五期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新增税种准于免交。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3、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4、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5、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6、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疗养院老干部活动中心等不在免税之列。

7、幼儿园、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

8、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占地,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9、灾民,水库移民建房用地免税。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对城镇居民搬迂建房占用耕地,一律照征耕地税。农村居民搬迂,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份应照征耕地占用税。

10、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村道路、国家在贫困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公路、及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税。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四,其他征收问题

1、属于免税的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之日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2、落实私房政策,因原房产无法退还,由占用单位新建房屋退赔的,占用耕地由建房单位纳税;作价退赔由房主自建新房,占用耕地由房产主纳税。

3、属于《条例》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生活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或经市、县政府授权的财政部门)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各市、县减免税额,应控制在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计征税额总数的10%以内。

4、耕地占用税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四月一日以来经批准占用耕地,都应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于四月一日以前已占用耕地,四月一日以后补办批准手续的,也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局未成立以前,经政府其他部门于四月一日前批准征用的耕地,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截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止,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补交应加征的税额。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占用耕地,不适用本规定。

6、凡征了耕地占用税,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其原来计税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从征了耕地占用税之日起予以核减(当年已征的农业税不退)。此项核减的税额各市、县每年年底汇总报省,由省自下一年度起核减该市,县的征收任务基数。

五、纳税环节、程序和违章处理

耕地占用税实行批准用地环节课税。征纳程序是:国家和集体建设占用耕地??纳税人在获准用地时,持征、拨土地申请书前往批准机关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办理申报和缴纳税款手续。属于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办理免税手续,在哪一级纳税,就在哪一级办理免税。个人建房占用耕地,在用地计划落实到户时,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到土地所属乡(镇)财政机关办理纳税手续;个人或联户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其纳(免)税程序和方法与国家,集体建设占地同。

按省政府文件规定,纳税人必须办妥纳税或免税手续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免税证正式下达批准用地文件,划拨用地。如纳税后因故未批准用地的,税款予以退还。如发现纳税人从批准用地文件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缴纳税款的,应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单位必要时可由县或县以上财政部门开出扣款通知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税款和滞纳金。对偷税漏税和抗税不交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4日 18: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耕地占用税相关文章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文号:各县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根据财政部(87)财农字第316号《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抄件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应视占用时间长短区别对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二、基建工程暂时停建缓建,凡工程已进行一定规模(不易恢复耕种),并准备续建的,可以不适用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加征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对于尚未正式施工(可恢复耕种),占用超过二年不使用的,应照章加征耕地占用税。?三、落实私房政策,因原房产无法退还,由占用单位新建房屋退赔的,占用耕地由建房单位纳税;作价退赔由房产主自建新房占用耕地由房产主纳税。?上述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六日
    2023-06-07
    131人看过
  • 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是怎样的
    一、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1、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2、减征耕地占用税(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3、减免审批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为严格执行减免政策,从严控制减免范围,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除执行暂行条例已有的规定外,还应按以下审批权限进
    2023-04-04
    492人看过
  •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政策都有哪些
    按照《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四)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应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五)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六)建设
    2023-05-05
    374人看过
  • 安徽省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和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地自定。为体现国家产业倾斜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国家对核能、电力、煤炭等能源开发用地,民航、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特点,划分了征免税界限,给予了政策性减免照顾。除上述免税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因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房产税的减免规定个人所有非营
    2023-03-29
    494人看过
  •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文号:沪财农[1987]80号市土地管理局、各县财政局、土地管理局:现将《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为了贯彻《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从事非农业建设,也应征收耕地占用税。二、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
    2023-06-07
    376人看过
  • 安徽生二胎政策具体有哪些相关规定
    国家和安徽省实行的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的二孩政策,不是二胎政策。如当事人一胎生育双胞胎子女,就有了二位子女,想再次生育子女的,需要依照规定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咨询办理三孩准生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十八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
    2023-03-17
    331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更多>

    #耕地占用税
    相关咨询
    • 在安徽省二胎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3-29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限定,第十四条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准许能够生育第二个娃儿:(一)夫妻两方均是独生娃儿的;(二)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娃儿的;(三)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两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四)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娃儿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判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能够再生育的
    •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15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各地适用税
    • 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区别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26
      给你我的观点,:1、耕地占用费和耕地占用税完全是两个概念,在我看来没有对比的基础。2、耕地占用费是比如一个企业占用了国家或集体的耕地,需要对其做出补偿而支付的费用,这项费用可能一次性支出,但在实务中更多是每年支付的;3、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而向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征收的税种。4、两者的共同处都是出自为了保护国家用于农业
    • 耕地占用税怎么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04
      1、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3、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4、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 集体土地合股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5-14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