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规定的“两费”分别属于资产和负债范畴,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新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及主要会计处理”中,删去了“待摊费用”和“应计费用”科目,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相应取消了这两项。但原制度未对递延费用和应计费用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和报表列报作出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递延费用允许分摊和垫付的地方。这样,许多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会计人员对预提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产生了困惑。在没有权威部门解释的情况下,在学术界意见不一的情况下,许多企业试图自行处理,其会计处理方法也多种多样。
如部分企业仍保留“待摊费用”和“应计费用”项目,反映在新准则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有的企业将“待摊费用”改为“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期末反映在新准则资产负债表的“预付款”或“其他应收款”中;有的企业将“待摊费用”改为“预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用“预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代替“应计费用”科目,期末反映在新标准资产负债表的“预收款项”或“其他应收款”中。但是,这些方法是否符合新标准的要求?“两费”该如何处理?在此,我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分析了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的原因及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一是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应计费用”的原因有:(1)遵循资产负债概念,强化资产负债概念,弱化收支概念。资产负债的概念更符合信息的有用性,不再能够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项目,即不符合资产定义的项目,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例如,“待摊费用”本质上是一种费用,属于无价值资产。它是企业一旦发生所消耗的“沉没成本”。它没有使用价值和流动性。如果企业破产,就不可能用它来偿还债务。如果将其归类为资产,将虚增企业资产总额,夸大企业资产负债率,严重影响企业经营,不利于投资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作出正确判断,影响企业经营的公平性财务指标。
上述部分企业仍保留“待摊费用”和“应计费用”科目,或使用“预付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其他应收款”等替代科目,这些科目基本相同,不遵循资产负债概念,不符合要求新标准的一部分。根据新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源。
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发生的,应当由当期和以后期间承担的费用。直接表现为企业经济利益的外流和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这些资产预计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不能归类为资产。根据新准则,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预提费用是企业按规定从成本中预提但尚未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虽然预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但不是企业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也不符合新准则对负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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