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怎么处罚
犯投毒罪(已修正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一般在有投放危险物质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往往都是比较严重的,而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实在我国也是要以此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时候往往是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基本策略
(一)证据意识
强化侦查、公诉人员的证据意识。侦查阶段提高收集与固定证据能力。总的要求,一是坚持证据为本的原则。要求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去认定案件的事实,不凭主观推断。二是不搞刑讯逼供、诱供、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去收集和固定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类证据,不断提高侦查的能力与水平。
(二)强化能力
根据投毒犯罪的特点,强化三个方面的能力: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特别在其人身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要及时提审,收集供述,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其进行讯问。收集供述要合法,从确定侦查人员主体、人数、有无法律手续到遵从法定程序都要合法。
2,现场勘验要规范操作,依法定程序办事,不能以借口死因不明来推委侦查不力的责任。无论什么案件,对一切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书等均要提取、收集。如投毒案件中的胃内溶物、心血。它既为破案提供案件三个环节展开。提取现场物品,应会同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现场勘验要专业人员参加,如痕迹、法医和录像,以便及时分析死因,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
3、要不断积累经验,强化工作责任性。从投毒案件看,一方面投毒方式在变化,犯罪案件中的智力因素在增加,被告人的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另一方面刑事诉讼对获取的证据要求也越来越高,仅仅凭智力、经验和直觉破案已成过去,侦查工作要适应这种变化,不能滞后,要更加客观、细致与科学。其实,大多投毒案件发生以后,都会留下蛛丝马迹,或犯罪嫌疑人表现反常,故作镇静,借口离开现场;或因送医及时,被发觉有中毒的可能。侦查机关就不应对现场作处理。甚至借口死因不明,是非暴力死亡,就存在投毒的可能。这里有经验的积累、工作责任的多种原因。一旦侦查工作不到位,就会影响审查起诉工作。
(三)善用供述
要正确认识和运用被告人的供述。在排除违法取证的前提下,立足于原供述,是办理这类案件的基本思路和前提。投放危险物质杀人等案件难以获取直接证据,就更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据此获取间接证据。
实践中,存在不当思想和做法:一是就当前的公诉工作而言,随着国家法治的完善,程序意识的强化,以及案件质量考评等因素,公诉人员担心自己办理的案件被法院判决无罪而影响考评、提级的心理越来越强烈。尤其对投毒案件的把握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该诉不诉,丧失控诉职能的现象。二是固有的侦查思维定式。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开了,案件就算告破,万事大吉,就可以收工,后续的补充完善证据远未到位。三是不注意证据的合法要求,排除违法证据的使用。有些案件难以定罪,从表象上看是翻供,或是沟通不够所致,其实却是因为违法取证不能排除造成,随着国家法治的推进与完善,程序正当,依法取证,认真等待被告人的辩解,排除违法取证,补强证据是审查工作中必须要加以重视的。
(四)制止翻供
同时,需要从制度上根本的制止被告人翻供。立法可以探索建立自由心证制度要客观、全面的认识,它的应用依据是“法律事实、证据标准和法官的实际操作”,并不是一项完全的主观唯心主义制度。二是受我国现行证明标准的原则性限制,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确实难以把握,有些案件只能凭现有的事实证据作分析与判断。三是自由心证制度在目前的刑事审判特别是民事审判中已经存在。“自由心证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所确立的一项诉讼基本原则,客观地分析该原则所包含的证据评价方法乃其制衡手段,对我国的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仍有其积极的意义。”沉默权制度也是一样,要看到它的本质。给予被告人以沉默权是一种权利,一个表象,体现了人权。但沉默权制度所规制一旦开口其供述成为呈堂供词才是实质。它对强化供述的诚信,制止翻供、提高审判的效率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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