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可以被执行划扣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14:12:19 259 人看过

不可以,法院没有这个权利。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虽然我国现有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理,公民住房公积金满足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范围,当属于可强制执行财产。理由如下: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对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只是处分权受到限制,但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制仅限于职工本人,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可以主张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对一些财产可以主张豁免,但主张豁免的财产范围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执行豁免制度是出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制度设计,我国的执行豁免制度隐含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个别条文规定之中,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主张豁免;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不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目的,不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在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这种条件要以不违背设立目的,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害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为前提。

以上便是住房公积金法院有权扣划吗的相关内容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下列情形之一,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一)被执行人退休的;

(二)被执行人出境定居的;

(三)被执行人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满6个月的;

(四)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者死亡人(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执行人,且继承、受遗赠份额明确的;

但被执行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还款义务或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联保)责任的,只有该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或担保(联保)债务余额及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超出余额部分予以扣划。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以下简称“四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且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联保),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一)被执行人涉及住房消费类债权债务纠纷的(如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自住住房房租引起的债务纠纷);

(二)申请执行人或其配偶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重大或严重疾病的人;

(三)执行标的属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农民工工资、人身伤害赔偿金的;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认为应当划扣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法院应书面报请或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所在地市(州)中院,由市(州)中院在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经联席会议协商一致,决定是否予以划扣;鼓励各市州在依法确保公积金总量平衡和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对其他情形通过联席会议另行研究确定便于执行的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应当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含具体扣划金额及收款账户等信息)、执行裁定书,由两名执行人员出示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

人民法院依据第十四条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执行裁定书还应载明“被执行人经‘四查’后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执行标的)”的情形,并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四查”反馈结果资料。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期限未满的,需要继续冻结的,在原冻结期限内,无需另行出具协助冻结手续;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出具解除冻结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

第十七条同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需扣划两名以上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对每名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的扣划具体金额。

第十八条扣划住房公积金应以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对于预期收入不可提前扣划;如产生新的余额需再行扣划,应另行出具协助扣划手续。

第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经审核相关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扣划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扣划事项,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划拨到执行法院的执行款专户,并将办理结果加业务盖印章后当场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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