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对被监视居住人员的监管职责有哪些?
一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行监督;
二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行监督;
四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期间发生的监管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是受理被监视居住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二、《刑事诉讼法》
第7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第75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犯罪分子被判处监视居住的,是需要由司法机关在进行合法的调查取证后,由法院进行判决处理的,但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合法的监督执行处理,存在违法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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