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司原为内资企业,2009年改制为港澳台中外合资企业,国税和地税都为我司核定了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地税正常申报,国税零申报,2013年度因为会计交接,国税和地税都是正常申报。现在我们公司要被另一家公司吸收合并,需要做注销手续,请问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先取消一方的所得税核定才能走税务注销程序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增企业”的解读为:目前,内资企业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外资通过收购股权方式,内资企业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现象越来越多。这种情况,按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应由内资企业原征收管理机关征收管理。
因此,贵司2009年改制前企业所得税若由地税机关管征,改制后仍应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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