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青地税发[2000]122号
发布日期:2000-6-21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市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及海上旅游业的管理,强化税收征管,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海上旅游业的管理已纳入市交通局航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海上旅游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各旅游公司使用的旅游客票和团体客票,均属发票管理范围。
二、专用发票是从事海上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唯一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除此之外的其他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专用发票的规格为175MM×75MM=60开,其左半部分为发票联,右半部分为附券。纸张采用铜版纸,并使用彩色印制。专用发票每本100份,其字轨为(××)
地海旅二字,其中××表示年号。
四、专用发票按其票面金额共分为4种,分别为:10元版、15元版、50元版和100元版。
五、专用发票的印制,由青岛市航运管理处填写《购领(印)发票申请书》,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地税局审核同意后,到指定的承印厂家印制专用发票。印制完毕后,由青岛市航运管理处,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手续,统一领购、统一发放。
六、从事海上旅游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专用发票时,需持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到市航运管理处领购,并持《发票领购簿》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备案章。如用票人未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市航运管理处不得再向其提供专用发票。
七、专用发票从2000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旧版海上旅游业发票同时作废,各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工作。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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