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纠纷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果是一般争议,,可由基层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重大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
(一)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的实际联系原则。如果诉讼与我院所在地之间存在某种实际联系,我院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在不违反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前提下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一般原则,特殊规定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权的一般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以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准。如果上述法律或条约中没有规定,则可以通过参与国际惯例和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惯例来确定管辖权
III.中国法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I)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中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取原告为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住地,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在中国居住的离婚案件,原告在中国有住所或者住所的,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
(II)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国法院在下列情况下也有管辖权:
1对于在中国境内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如果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缔结婚姻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在中国的结婚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
2在境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居住地或者最后一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3国内公民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具有管辖权,无论该中国公民是居住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外方当事人向居住地国法院起诉,内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十五条)
4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但尚未定居,其中一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六条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定居,只因分割国内财产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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