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鼎霖与余杨、王穗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7:30:35 170 人看过

时间:2008-03-05当事人:商鼎霖、余杨、王穗法官:文号:

(2007)昆民六初字第116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昆民六初字第116号

原告商鼎霖(SHANGTINGLIN),男,汉族,1918年1月29日生,瑞士籍华侨,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小康城AA座1单元301室,护照号:F2268113。

委托代理人于琨,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杨,男,汉族,1958年2月6日生,昆明市人,系被告王穗丈夫,云南农业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住云南农业大学教工宿舍,身分证号:530111195802060074。

委托代理人刘爱玉,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穗,女,汉族,1958年3月17日生,昆明市人,系被告余杨妻子,云南农业大学水利水电与建筑学院副教授,住云南农业大学教工宿舍,身份证号:530111195803170048。

委托代理人刘爱玉,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商鼎霖诉被告余杨、王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财产权益构成不当得利而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昆明市盘龙区江东小康城AA座1单元301号房屋归被告余杨、王穗所有。

二、被告余杨、王穗赔偿原告商鼎霖人民币700000元。具体赔付方式为:

1、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人民币500000元;

2、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四个月内赔偿人民币200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96元减半收取,计5748元由被告余杨、王穗负担,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商鼎霖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于2008年3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军

代理审判员王虹

代理审判员陈红

二○○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胡人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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