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3-05当事人:商鼎霖、余杨、王穗法官:文号:
(2007)昆民六初字第116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昆民六初字第116号
原告商鼎霖(SHANGTINGLIN),男,汉族,1918年1月29日生,瑞士籍华侨,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小康城AA座1单元301室,护照号:F2268113。
委托代理人于琨,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杨,男,汉族,1958年2月6日生,昆明市人,系被告王穗丈夫,云南农业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住云南农业大学教工宿舍,身分证号:530111195802060074。
委托代理人刘爱玉,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穗,女,汉族,1958年3月17日生,昆明市人,系被告余杨妻子,云南农业大学水利水电与建筑学院副教授,住云南农业大学教工宿舍,身份证号:530111195803170048。
委托代理人刘爱玉,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商鼎霖诉被告余杨、王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财产权益构成不当得利而诉至法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昆明市盘龙区江东小康城AA座1单元301号房屋归被告余杨、王穗所有。
二、被告余杨、王穗赔偿原告商鼎霖人民币700000元。具体赔付方式为:
1、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人民币500000元;
2、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四个月内赔偿人民币200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96元减半收取,计5748元由被告余杨、王穗负担,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商鼎霖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于2008年3月4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军
代理审判员王虹
代理审判员陈红
二○○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胡人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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