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笔者会经常碰到一些行政复议案件的救济途径具体适用问题,这就需要对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与行政复议选择案件的区别作出明确的分析。首先,我们来对行政复议作个基础性认识: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是既行政诉讼、信访这两种法律救济途径之后,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又一种行政救济方式,其便民、高效的特点是其他两种方式所不具备的,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来实现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与行政复议选择案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概念不同。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选择案件,是指当事人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行政复议选择案件以复议选择为原则,以复议选择兼终局型、复议前置为例外。
二、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不同。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选择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复议机关不作为,是否可以起诉原行为不同。复议机关不作为(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既可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右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而且对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只可起诉复议机关的不作为。
四、常见的类型不同。常见的复议前置案件有: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6、工伤保险案件。
7、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常见的复议选择案件,一般来说,凡是属于复议范围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而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时,均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对复议选择案件,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起诉,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在这里,需注意的是,有的情况下,选择了复议即选择了复议的终局裁判。如:1、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4、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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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渠道时,必须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当事人仍有不同意见,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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