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3 19:46:30 142 人看过

一、嘉兴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一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嘉兴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条件

(一)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已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发薪日、经办人员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化时,单位应自相关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的30日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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