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暂不执行财政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58:40 251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最近,各地及有关部门纷纷反映,财政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6〕1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部《通知》的规定,要求将养老、失业两项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使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影响。目前正值年底,是“两项基金”清欠、补交、征收的关键时刻,在基金管理制度未作任何衔接和准备的情况下,立即将“两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对各地社保机构的工作冲击很大,两项保险基金的收、支及管理工作将难以正常进行。对此,劳动部作了认真研究。从维护全国稳定的大局考虑,为保证各级社保机构对“两项基金”收、支及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保证养老金和失业救济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在元旦、春节期间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通知》中所称,三项财务制度“已征求劳动部等有关部门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财政部制订这一文件并未征得劳动部同意,对劳动部过去多次提出的意见也未采纳。

二、劳动部是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也负有监督的职责。国务院在财政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31号)中明确规定,财政部对“两项基金”的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并加强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按照这一规定,有关两项基金的财务制度应由劳动、财政两部共同制定,联合发布,否则将不利于社会保险财务制度的顺利执行。

三、劳动部对各地反映“两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问题十分重视,已多次向国务院作了汇报,并准备继续汇报。在此期间,各地劳动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继续执行原有财务规定,对财政部颁发的“三项财务制度”暂不执行。待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的决定和失业保险条例出台后,再作统一研究。

四、各地劳动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应将本通知的精神,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同时要从大局出发,排除干扰,积极工作,确保“两项基金”收、支及管理工作的正常发展。

特此通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00: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问题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是否实行工效挂钩的请示》(财驻深监字〔1997〕37号)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国家对金融、保险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限额内,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该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地区的金融、保险企业。因此,地方政府批准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的工资政策(含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所发放的工资总额,如果超过计税工资限额,其超出部分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处理。请遵照执行。
    2023-04-23
    491人看过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南京、广州、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集团公司各附属机构: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6〕168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附件二《职工调动工作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暂行办法》中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集团公司人事部联系。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6〕168号1996年5月14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
    2023-04-22
    279人看过
  • 劳动部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92〕财工字第1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为了配合企业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推动县(市)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工作的开展,凡试行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地区,可将福利基金的一部分(按〔92〕财工字第120号文件规定提高的3%)作为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的一个来源。附件: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1992年4月30日)〔92〕财工字第120号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解决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的矛盾,配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现决定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并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具体
    2023-04-22
    380人看过
  • 关于企业职业养老金
    关于企业的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具体规定是:1、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2、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3、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职业年金常见问题1、缴费基数是多少?对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缴费基数是上一年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和已经规范后的津补贴;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基数是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以及绩效工资。以一名月薪6000元的基层公务员为例,其每月参加职业年金的缴费数为60004%=240元;而单位虽然是以工资总额的8%缴交,但具体到个人,实际上也为这名基层公务员缴交了60008%=480元的职业年金。再如一名60岁退休的公务员,其对应的计发月份数为139月,其职业年
    2023-07-17
    451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问题的报告》(豫劳业〔199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财务制度》是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特点制定的财务工作管理制度,是由劳动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颁发的。为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促进其稳定发展,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与国家税务局商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包括按照一九九○年国务院发布的第66号令经过性质认定的部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继续执行上述财务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如遇新的问题,可以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2023-06-10
    36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现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劳动部。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
    2023-04-22
    310人看过
  •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解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
    随着城市化,人口老龄化等的发展,现在实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静的发展出现的明显的不适应的问题。大量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与灵活就业人员还没参保,而养老保险还没能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所以专家强烈呼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急需改善。对此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他称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同时,这一制度的统筹层次也比较低,中国多数地区还没实行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能力比较弱。中国的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没建立起来。对此,刘永富表示,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同时,这一制度的统筹层次也比较低,中国多数地区还没实行省级统筹,基金调剂能力比较弱。中国的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没建立起来。这些都影响到制度平稳
    2023-06-09
    163人看过
  •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能全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劳社老[2001]73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地方税务局,温州及所属县(市、区)、萧山区、余杭区社保局(委):浙江省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1998]45号文件)下发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省各地已基本实行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务征收,这对强化基金征缴,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尚有部分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完全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征收,这些市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承担着部分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能。根据今年全省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和浙财社[1998]45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将目前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能全部移
    2023-06-09
    186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介绍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95-11-09现将《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意见,望告我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附:职业介绍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充分发挥职业介绍在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业介绍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运用市场调节手段,通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来实现就业的一种形式。职业介绍的宗旨是,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进行相互选择,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服务。第三条职业介绍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坚持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服务的方向,保障劳动者就业和单位用工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各地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业介绍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职业介绍所,属事业单位性质。具体职责是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进行职
    2023-06-10
    195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首钢外埠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有关
    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南、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切实做好首钢总公司(以下简称首钢)外埠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首钢外埠企业有下岗职工的,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组织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藉此变更原劳动合同,协议期限原则不超过3年。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对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二、首钢要指导各外埠企业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积极帮助所属外埠企业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和补发因企业原因拖欠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三、首钢外埠企业
    2023-06-09
    215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9]11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出资企业在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当前,在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现就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
    2023-06-09
    269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上报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8号天津、山西、上海、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经国务院同意,报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试点省份,请抓紧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现就试点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提出如下原则要求:一、关于做实个人账户的范围。2006年1月1日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的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二、关于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2006年统一从3%起步做实个人账户,以后逐步提高。三、关于做实个人账户的财政补助。对试点的中西部地区,按照在东北三省试点时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即做实到5%的部分,每做实1个百分点中央财政补助0.7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3.75个百分点;每做实1个百分点地方
    2023-06-04
    182人看过
  • 转发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厅、南京军区后勤部生产管理部赣劳社[1997]3号各地、市劳动局,驻赣军队生产(企业)管理部门:现将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4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和驻赣军队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驻赣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原则、范围和对象、个人帐户的建立以及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均按照《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府发[1995]50号)的规定执行。二、纳入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企业包括:1.军队企业化工厂、军办厂矿、经营性公司、宾馆(招待所)、商店等全民所有制企业;2.军办集体所有制企业;3.以军队为主同地方或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上述单位及其全部职工(不含军人)均应参加所在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三、驻赣军队企业都要积极参加江西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此项工作应于1997年6月
    2023-06-09
    68人看过
  • 劳动部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一、发生工伤后申请鉴定的时间有哪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工伤要什么时候才可以评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
    2023-03-12
    331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那个关于企业部分职工申请仲裁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30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所欠的员工工资等是在企业资产清偿破产费用后进行。一般来说是可以得到清偿的。另外,在清偿职工工资时,是有人专门调查,并列出清单,而你作为已经离职的员工,最好与原单位在职员工进行联系,在这个环节时密切关注自己的工资是否在清单上。
    • 新劳动保障部关于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4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
    •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制度的决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30
      国家是从1991年就公布了文件,但是各地的实行时间不一致,大部分都是在1992年实行的。有的省市1993年才开始实行
    • 有关于企业内部职工外出期间失踪的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8-20
      职工在因工外出的期间失踪,用人单位应及时报警,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的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其近亲属则可以依法按月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的抚恤金。职工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当失踪人重新出现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 深圳保险企业社保制度中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26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征费;本市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