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徇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二、哪些案件由检察院直接立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刑事案件有四类: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12种,即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包括34种,即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7种,即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徇私舞弊罪如何影响招收公务员、学生的选拔标准
417人看过
-
招收学生是不是属于徇私舞弊罪
109人看过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常见问题有哪些
66人看过
-
如何看待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受处分的学生
174人看过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主要表现为哪些情形?
312人看过
-
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与客体?
336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哪些是徇私舞弊罪,如何认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31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行为是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这里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为亲友徇私情,将不合格的人员冒充合格人员予以录用、招收,或者将合格人员应当予以录用、招收而不予录用、招收。
-
公务员招收教师徇私舞弊是什么罪浙江在线咨询 2021-10-31公务员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公务员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从重处罚怎么判浙江在线咨询 2023-01-2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
-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如何判,能判几年呢?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26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挡案、考试成绩等,弄虚作假招收公务员、学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