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公交公司在给持有公交IC卡的消费者充值时,将保险费为一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在未告知的情况下,销售给消费者,且这种保险单表格中受益人、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签名等项目是空白,消费者对保险单的有效性表示怀疑。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充值点卖保险多不明示
居住在太原市漪汾街的刘先生每天乘坐公交车上班,为了方便,他购买了太原市公交公司发行的公交IC卡。刘先生对记者说,12月10日上午,他去太原市公交公司设在华宇购物广场的公交卡充值点进行充值,给了服务人员100元后,服务人员让刘先生再交一元,并递给他两张票据,一张是公交卡充值100元的发票,另一张是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公交乘客意外保险的保险单,保险费为一元。刘先生认为,充值点服务人员未征求他的意见就将保险卖给他,这种做法侵犯了他的自由选择权。
记者随后拨打公交公司的服务电话进行咨询,服务人员说,这种保险是公交公司为消费者设立的一种意外保险,对于消费者来说是自愿选择的,充值点应该对此设有明显的提示语。
12月14日-15日,记者对太原市公交公司4个充值点进行了调查。在山姆士超市公交充值点,记者见到一位40多岁的消费者在给公交卡充值,他将100元交给服务人员后,服务人员说:再给一元。消费者没多问,给了服务人员一元。随后服务人员给消费者递出两张票据,消费者看后问:保险?怎么以前没有?服务人员说:是公交意外保险,有总比没有好。消费者看了看,放在口袋里离开了充值点。这位消费者对记者说:一元钱不值得跟他们争论,下次买时记住不要就行了。在接下来的半个小时内,记者看到有数位消费者在这里给公交卡充值,有的消费者在充值前就先对服务人员说不要保险,服务人员就不要求其购买保险。如果不说也不问,服务人员就会向消费者要一元,基本不向消费者解释保险的具体情况。
在记者调查的几个充值点中,只有下元汽车站充值点有明显的提示牌,华宇购物广场充值点贴有提示性的纸张,但已经破损,西矿街商业银行充值点、汾酒大厦充值点和山姆士超市充值点未设立提示语,也未见服务人员向消费者解释保险事宜。
据统计,今年太原市公交公司IC卡发行量突破50万张。如果有一半消费者遭遇捆绑销售保险的话,那么这笔保险费一年将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消费者质疑保单空白项
在记者调查中,很多消费者反映了不少关于保险单的问题。市民郭先生说,他拿到的保险单上的表格很多项是空白的,除了投保人一栏填写了一个号码以外,其他的如受益人、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签名等关键项目都是空白的。郭先生说:如果不填写这些项目,要真的出了事,这份保险单是否有效?
山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副主任刘杰对记者说,保险单上写明,被保险人在乘坐太原市公交公司公交运营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而《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种保险单上没有消费者的签字,将有可能导致被保险人在出意外后,得不到应有的赔付。所以,售保险人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在保单上签字。
●遭遇捆绑销售消费者可退保
就保险单上空白项的问题,太原市公交公司IC卡部一位姓贾的负责人解释说,保险单投保人一栏填写的是公交IC卡卡号,公交公司的系统内已经保存IC卡持有人身份证号等相关个人信息,随时可以根据保险单上的IC卡号查到,所以保险单是有效的。这种说法得到了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保监局相关部门的认可。
山西省消协投诉部副主任刘杰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公交卡充值点捆绑销售保险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王强表示,消费者购买保险应该是自愿选择的,如果公交卡充值点销售保险时未进行公示提示或者未经过消费者同意就卖给消费者保险,是违规的。如果此事查实,保监局将根据相关条例进行查处。
12月15日,太原市公交公司IC卡部贾姓负责人表示,公交公司要求各个充值点都进行公示或者询问消费者是否需要这种意外保险,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才能向消费者出售保险。如果消费者买到的保险不是经过本人同意的,可以到公交公司或者购买保险的充值点退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n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n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n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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